校园意外发生后,各方应如何担责?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小学生在校园内奔跑相撞致人受伤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两名小学生在学校发生碰撞后,其中一名学生受伤,伤者家属将另外一名学生及学校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三方对此次事故共同担责。
两名小学生校内相撞一人受伤
小平和小哲是通州区某小学的在校学生。一天,课间结束铃声响起,小平匆忙跑向操场准备上体育课,小哲自操场返回教学楼,二人在教学楼连廊意外相撞,致使小哲摔倒、眼镜破碎,造成了小哲额头两处受伤、面部因眼镜破碎受伤。小平未摔倒。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小哲将小平及其父母、学校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033.5元以及财产损失18987元。
学校认为,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在新生入学、家长会都进行了安全宣讲,日常也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尽到应尽职责,不存在过错,对小哲受到的损害,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事故发生在课间,学校无法阻止学生奔跑玩耍,即使现场有老师提醒制止,也无法必然阻止事故发生,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两个学生相撞,应当由二人按照过错分担责任。对于小哲主张的包括角膜塑形镜在内的财产损失、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亦不认可,认为小哲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相关损失,费用的产生也与学校无关。
小平及其父母认为,小平和小哲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承担教育和保障义务,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次事故是小哲奔跑撞到小平,故不应由小平及其父母承担责任。
法院:学生和学校都有责任
通州法院认为,该案主要有以下争议焦点:一、小哲是否存在过错?二、学校在管理上是否有过错?三、小平及其父母是否存在过错?
事故发生的现场环境、两个学生相撞的具体情况是判定各方责任的重点。通州区某小学当庭播放了事发时视频,视频显示事发当日上午10点16分,小平从西向东奔跑返回东侧教学楼,至东门台阶处时,与自南向北奔跑、经过教学楼连廊的小哲相撞,小平正面撞到小哲右侧身体,小哲摔倒受伤,小平未摔倒。事后,小哲自行起身进入东侧教学楼。视频还显示,学校操场人数较多、没有老师或相关安保人员等维持秩序人员。
事发时,小平已为四年级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安全隐患及危险具有相应的辨识和控制能力,应当知道人员较多的情况下,快速奔跑是会有安全隐患的,所以小平对于事故的发生是有过错的,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发时,小哲尚为一年级学生,未满8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小哲作为在校一年级学生,也应具有与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辨识能力,对安全隐患和危险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小哲自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提示和消除义务,尤其是小学,学生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天性好动、对安全隐患或危险缺乏辨识和控制能力的特点。但在本案中,事发系上课铃响起、学生们急于上课的时间,此时间段极易发生安全隐患或人身伤害事件,但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区域现场秩序混乱,并没有教师或安全员在维持和管理秩序,学校明显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提示和消除义务,也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小哲、小平(及其监护人)及通州区某小学三方的过错及责任比例分别为:20%、40%和40%。即小平及其监护人、通州区某小学分别赔偿小哲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示,校园生活离不开安全防范,保障校园安全是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监护、管理职责,保证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未成年人虽然进入学校学习,由学校负责监护、管理,但家长也应做好家庭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学校活动时应注意安全、不要快速奔跑、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受伤后应及时联系老师避免受伤加重等,通过学校和家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未成年人从小树立安全意识。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