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二手车交易日益频繁。买卖如果没有经过正规的汽车交易市场,没有及时过户,一旦出了问题会怎样?结合市民刘某的经历和疑问,律师的释法或许能给大家提个醒。
雇佣司机发生车祸 雇主被判赔偿5万余元
1996年12月,刘某从杨某处购买了一辆客车,从事客运。当时,双方的买卖行为未经过汽车交易市场,亦未向车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1997年9月10日,刘某雇用龚某为其客车的司机。不料,两天后,车辆从长安去往西安的营运途中,与相对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客车司机龚某和一名乘客死亡,另有数人受伤。该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认定龚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交警在责任认定之后进行了调解,因意见分歧,调解失败。1998年5月,死亡乘客的亲属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雇用司机龚某为其进行客运经营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伤。虽然司机龚某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但因龚某是雇工,故依法应由雇主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98年10月,法院判定刘某赔偿死伤乘客损失,杨某承担赔偿义务的连带责任。至2001年,刘某先后赔偿死伤者和货车方相关损失,共5万余元。
车辆未过户 雇主对车祸赔偿主体有异议
2016年,刘某偶然了解到,1990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对机动车辆产权的转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履行以上二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负责赔偿。1992年1日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相关释义中,这里的“机动车所有人”,指的是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单位和个人。
在刘某看来,依据以上规定,当年他从杨某处购买的客车,没有经过汽车交易市场,也未向车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他和杨某之间的交易应该视为无效。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不应该是他,而应该是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主杨某。
于是,从2016年开始,刘某在表达自己疑问的同时,也提出了再审的诉求。可是,事情并不像他想的那样。7月21日,谈起当年的车祸赔偿问题,刘某还是有些想不通。
律师: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对于刘某的疑问,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珺认为,依据当时法律国务院《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只规定了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内容有变更时需要进行登记,并未要求对机动车的转让进行登记。1990年发布的《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作为行政法规的下位法,其法律效力有限。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应适用事发当时的《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转让客车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刘某自车辆交付之日起成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对雇员龚某的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刘某的诉求,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卢斌律师认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刘某的想法恐难以实现。
卢斌说,依据我国《民法典》第224条、225条之规定,车辆作为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交付”为生效条件,而并非“过户”,未过户登记的车辆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本案中案涉车辆已于1996年12月份交付,即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刘某,刘某在2016年以后再主张车辆交易无效,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而关于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210条已有明确规定,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手车交易要仔细查看车辆安全性
本案中,杨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卢斌认为,这需看杨某出售转让的案涉车辆是否为拼装或报废车辆,抑或其是否明知车辆具有其他安全隐患而转让。如果属于上述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杨某和刘某应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刘某也可以选择以杨某构成合同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卢斌还提到,本案还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案件时间跨度较长,所有行为均是发生在2001年之前,无论是依据之前法律法规规定的2年、1年诉讼时效,还是现行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刘某关于向杨某主张的诉求均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将会丧失胜诉权。
为保障各方权益,李莹珺提醒,二手车交易时要对车辆的合法手续、安全性能仔细查看,同时签署车辆买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控制法律风险,建议为车辆购买较为充分的商业保险,为雇员购买雇主责任险,以达到转移车主或车辆经营人的赔付法律风险;发生纠纷后,如果存在可追偿对象,建议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依法维权。
文/姚瑞丹 王甜甜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