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内骑电动车,遇到大片油污,导致车轮打滑,业主摔伤,物业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近日,泰兴法院审结了这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物业公司被判承担7成责任。
当天,小王在小区东西主干道由西向东骑行时,路面出现大片油污,导致电瓶车打滑,小王摔伤。事故发生后,小王拨打110,交警出警后出具事故认定书,证明因地面油污导致一系列损伤。物业公司拒绝承认属其负责范围,协商无果,小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车辆损失费、衣物损失及误工费等一系列损失。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内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应当谨慎驾驶,密切注意前方,如发现地面有大面积的油污应当绕道行驶,或下车推行,原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其应当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因此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系小区业主,被告系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好物业服务管理职责。造成原告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小区道路路面有油污,而被告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部道路未尽到巡查和及时维护的义务,亦未履行安全警示的保障措施,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内部道路驾驶电动车行驶,在已注意到道路路面有油污的情况下,应谨慎驾驶,或下车推行,亦可以绕行,但其心存侥幸,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综合考虑损害发生地点的周围环境及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大小等因素,法院确定由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安全无小事,出行需谨慎。骑车时应集中精力,谨慎骑行,保持警惕,及时避险。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对小区内部道路尽到巡查和及时维护的义务,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采取安全警示的保障措施,履行好物业服务管理职责,保障人员的安全。
文/常志飞 朱静云 张雯 王国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