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关系立法的守正创新
光明日报 2023-07-02 12:00

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这是新中国首部基础性、综合性对外关系法律,是对外关系领域贯彻习近平外交思想,完善涉外法律体系,提高对外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成果。

制定对外关系法,凝聚了我们党在对外关系法治领域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守正固本、创新发展的意涵浓郁。通过守正,确保对外工作的方向正确;通过创新,实现对外关系法律体系的系统集成。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对外工作形成了一系列富有中国特色的方针政策。不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独立自主、爱好和平,不依附、不屈从于任何外部势力,坚持以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始终是新中国外交的本质特征和重要基石。这些长期坚持的对外方针政策在外交关系法中获得了固本传承和创新发展。

对外关系法的守正固本,集中体现在该法第一章总则和第三章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条款的“坚持”之中,具有强烈的外交政策法律宣示作用。发展对外关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奉行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对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方向发展;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加强国际安全合作,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坚持联合国维和行动基本原则;坚持公平普惠、开放合作、全面协调、创新联动的全球发展观,构建全球发展伙伴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尊重和保障人权,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坚持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尊重文明多样性,推动不同文明交流对话;坚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在对外援助中尊重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

除守正固本外,对外关系法也充满与时俱进的创新发展。第一,完成了中国特色对外关系法治体系的系统集成。这在新中国法治史上尚属首次,具有里程碑意义。对外关系法对新时代我国发展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职权配置、体制机制、法律制度和能力建设等重大事项作出规定,建立起系统的对外关系法治体系,为我国发展对外关系提供了根本法律遵循。

第二,首次将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外交外事管理政策和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规范了对外关系中党和国家相关机构、驻外外交机构、省级行政区的对外职权配置、相互关系和基本管理体制,确保党中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确保外交主渠道的高效运作,确保国家对外关系各参与方的统筹协调。

第三,开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应对风险挑战、防范风险的外交实践。体现了在对外关系中不畏强权、敢于亮剑的斗争精神和善用法治武器、坚定维权的斗争艺术,充分发挥法律在应对外部遏制、极限施压等风险挑战方面的防范、警示和震慑作用,为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外交斗争提供法律依据,牢牢掌握国家发展和安全主动权。

第四,构筑起对外关系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为新时代对外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对外关系法确立的“条约缔结与适用制度”“反制和限制措施制度”“联合国制裁决议的执行制度”“国家豁免制度”“国家海外利益保护制度”“对外法治交流合作制度”和“发展对外关系的保障制度”等“制度性支柱”是对外关系法治体系创新发展的集中体现,解决了涉外法治领域一些长期存在、亟待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

关于条约的缔结和适用,对外关系法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一是促进国际法治原则。中国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二是依法缔约原则。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缔结或者参加条约和协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国家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和协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依法缔约原则”贯彻了“宪法至上”的根本原则,并为缔约程序法等具体法律留下立法、适用和解释空间。三是善意履约原则。国家善意履行有关条约和协定规定的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和适用条约和协定;条约和协定的实施和适用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中,“采取适当措施”是一项原则性、授权性立法规定,条约和协定在我国国内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效力和履行方式,适用条约和协定的具体措施等问题,留待后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

对外关系法规定: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并依法采取执法、司法等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

对外关系法的制定,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守正创新,实现对外关系法律体系在指导思想、总体布局、蓝图设计、路线规划、路径选择、统筹推进等方面的系统集成,补短板,强弱项,为对外工作提供了根本法律遵循和坚强法治保障。

文/黄惠康(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特聘教授)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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