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无论是大厂还是其他企业运营的数字藏品平台,博物馆馆藏文物都是数字藏品发行的核心来源,博物馆作为授权主体也成为这个行业的一种惯例。数字藏品行业发展两年多以来,数藏圈大浪淘沙,发生了众多变化,但这一条原则被贯彻了下来,并被视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藏之路的核心叙事之一。不过,关于发行馆藏文物数字藏品是否必须由博物馆授权,依旧是个充满争议的话题。昨晚,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属企业与一家国资背景的平台就此问题先后发函相互责难。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这是国内数字藏品行业参与者就利用馆藏文物资源发行数字藏品是否必须授权的首次正面交锋。
事件:陕博馆属企业交锋“中传新文创藏品平台”
6月16日下午,公司主体为陕西历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历博宝库”公众号,以《关于“皇后之玺”数字藏品涉嫌侵权事件的公告》,将“中传新文创藏品平台”发售陕西历史博物馆馆藏文物“皇后之玺”的数字文创产品/数字藏品的行为,向其运营管理方—中传悦众(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达了涉嫌授权的告知函,要求其下架这一主题确权信息列明权利人为新维畅想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所发行数字藏品,并称保留诉讼追责的权力。
该告知函称,该公司为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属企业,是陕西历史博物馆对外开展文创产品授权、合作等的指定渠道,也是以其馆藏文物为素材进行数学文创产品发行的唯一被授权方。而经该司与馆方确认,新维畅想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从未获得发行陕西历史博物馆馆藏文物“皇后之玺”的任何授权。告知函指出:“现该公司在未经陕西历史博物馆或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权利人的名义在‘中传新文创藏品’平台发售‘皇后之玺’数字藏品,严重侵犯了我公司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16日晚间,中传悦众(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表《关于立即停止传播、删除不实言论的告知函》为题的针锋相对的回应函件。该告知函中称,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国家文物,公众皆可欣赏和合理使用,并无须特别授权,博物馆作为国家文物的管理者,无权禁止或随意限制公众对于文物的合理使用。如贵司主张发行方及我司侵权,请贵司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回应告知函还表示,针对“皇后之玺”数字藏品,该司已核实、确认了相关事实:发行方设计、制作“皇后之玺”数字藏品所使用的相关素材均来源合法有效,在“皇后之玺”数字藏品制作发行过程中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情形。如贵司主张发行方及我司侵权,请贵司提供明确的侵权事实、依据、合法且具有证明效力的书面证据。
天眼查信息显示,陕西历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陕西历史博物馆的全资子公司,中传悦众(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则是中国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中传新文创藏品平台”的运营方。
社群反应:有博物馆授权背书的藏品会更受欢迎
两家企业的直接交锋在数字藏品社群引起轩然大波。数藏群友“下雪鸽”认为,“中传新文创藏品平台”这种行为打破了文博类数藏的发行惯例,是一种掀桌子的行为。中传事件对文博类数藏的短期行情可能会有影响,但长期影响不大。以后文博类数藏会分化,区分为有授权的和无授权的,有博物馆背书的肯定会更受欢迎。
数藏群友“千年”则认为,平台发行的文博类数字藏品,肯定有一部分人冲着授权合法才买的,“都以为你拿了博物馆的授权,但是发现你根本没有授权,这不属于诈骗吗?如果你卖也可以,以后可以标注,此文物无任何授权,全是自己找的资料1:1复刻。”
“千年”认为,这个授权的含义并不是版权的意义(文物的版权不在博物馆手里),而是要找博物馆授权,博物馆可以提供很多市面上见不到的资料,比如文物的参数信息,高清扫描资料等,有了这些详细的资料,发行方才可以更精确更详细的去铸造一件完美的数字文物,更有甚者,博物馆会亲自参与、监制、审核铸造出来的数字文物,然后才可以发行,所以授权相当于博物馆的一种背书。
资深收藏家“胖子”则认为,数藏圈这么两年,产生的这么多“侵权”案例,但没有一个可供参考的“判决文书”,给广大用户一个可参考、学习、识别的导向。比如各种商业活动内,使用没有授权的商标或形象,那也是诉诸法律。可偏偏到了数字藏品上,就拿鲸探数字藏品举例子,从当初的《中国恐龙》、《霓裳羽衣》被侵权,再到《中国长城》系列IP被侵权,再到越王勾践剑连同湖北省博物馆一起被侵权,只看到各方“口水仗”,但这么长时间却没有见到产生法律判决文书的侵权案例。另外,数藏的侵权成本太低,各种侵犯权益的事情屡有发生,收藏家在这些“神仙打架”事件中,永远是最弱的群体。
另一位数藏行业观察人士“和而不同”认为,国内数藏经过这两年的发展,已经慢慢形成了行业共识。在国内数藏界,数藏平台、博物馆、以及其他版权主体已经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现在如果一脚把博物馆踢了,那么这个生态就被推倒了。实际上,博物馆通过这些经营主体的发行平台发行藏品,通过利益共享机制获得分成,博物馆再把这些收入用于文物的保护,达到“让文物活起来”的目的,已经形成一个很好的闭环。
专家:博物馆制作采集的文物数据受《著作权法》保护
用博物馆资源开发数字藏品是否需要获得授权呢?实际上,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有法律专家认为,博物馆是文物的保管收藏单位,所有权归国家,因此博物馆对文物是没有所有权的,《文物保护法》也只规定了博物馆可以依法对文物进行展览、借用、科研等。而将文物实物数字化的过程并不属于展览、借用和科研,理论上任何一个人进到博物馆里对文物实物拍张照片然后在网络上传播是不需要博物馆同意的。
“《胖虎》NFT侵权第一案”诉讼代理人、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延来认为,博物馆数字藏品不仅仅是一个版权授权的问题,而是由一个较为权威的机构出面“生产”出数字化的“文物藏品”并且以自己的名义为这一“数字商品”进行出处和数量的背书,从而调动市场的购买积极性。博物馆数字藏品是以博物馆作为发行方,或者至少取得了博物馆的合作、授权,这一点对于纯数字化的新型资产而言是一个非常好的资质背书,不少用户担心,数字藏品是否只是一个图片,有没有实际的价值,而且从技术角度,数字化的商品是可以无限复制的,其稀缺性如何保证,这些问题的最好回应就是引入权威机构的背书,由博物馆出面,表明这些藏品的出处,同时承诺发行数量,为藏品价格提供足够的价值支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很早就注意到了数藏行业的这一现象。据肖律师观察,近期以来,出现了不少数字藏品平台争相“瓜分”全国各大博物馆文物,文物数字藏品被毫无节制的“滥发”,甚至还有平台在未经文物管理机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发行文物原型数字藏品的情况。
肖飒认为,文物本身是脆弱而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承载着我们国家和民族厚重的文化历史,利用文物铸造数字藏品,合法是前提。我国目前关于文物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由于我国文物保护和研究工作起步晚,现行法律法规主要还是侧重于对文物实物的保护与研究,并未赋予博物馆等管理机构任何与文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也没有对文物知识产权作出规定。肖飒认为,虽然法律没有对文物知识产权作出规定,但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把文物做成数字藏品就不存在侵权风险。目前,博物馆对藏品数字化后,再授权许可他人或社会法人团体有偿使用文物资源已经成为普遍做法。这里需要注意,虽然文物本身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进入公有领域,但博物馆制作和采集的文物数据资料(例如文物3D影像、文物画作、文物复制品等)却有可能属于“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故宫就曾发出声明:故宫博物院对其数字文物库网站中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文本、图片、链接等享有版权。
一位数字藏品发行平台负责人对北青报记者表示,虽然数字藏品开发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接触文物本身,但如果该平台要发行某个文物3D再现的数字藏品,该3D数字藏品的制作需要很多文物的数据。由于文物受控制保护现状以及《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要求,平台无法从其他渠道合法获取有效复制件,只能通过原件持有人(博物馆)合法获取数据信息,这种情况下开发数字藏品,就必须取得原件持有人的授权,这可以理解为一种使用权的授权。
肖飒认为,文物由于天生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与数字藏品具有天然的契合度,目前的中国数字藏品市场,发行文物数字藏品几乎是一个稳赚不赔的买卖,其原因在于,此类数字藏品具有较高炒作空间,大大小小的平台在发行的同时亦会明示或暗示其升值空间巨大。文物类数字藏品与其他数字藏品不同,不当的炒作和粗制滥造的批量发行会贬损文物本身的文化价值,亦会对博物馆的声誉产生影响。
国家文物局曾表态 鼓励正规授权利用文物资源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根据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中的定义:馆藏资源是指博物馆登记备案的所收藏、管理、保护的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文物、艺术品等,以及在此基础上二次加工得到的,以语言、文字、声像等不同形式记载的藏品状态、变化特征及其与客观环境之间的联系特征等藏品本身蕴含的原始信息,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并通过各种载体表现出来的信息,包括与之相关的文件、资料、数据、图像、视频等信息资源,包括实物和数字化信息。根据上述对“馆藏资源”的定义,记载、体现藏品状态与藏品原始信息的部分实物和数字化信息,可以看成是“博物馆资源”,比如文物照片或3D实体或数字模型。
越来越多的博物馆认识到版权的重要性,但在对外授权开发中也遇到很多问题。据统计,我国拥有博物馆5300余家,不可移动文物76.7万处,国有可移动文物总数超过1亿件(套)。文物资源存在着巨大潜力。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在探索推动馆藏文物授权体系方面,法律界和产业界都有不少呼吁的声音。民建中央网站一份政协委员《关于推动馆藏文物数字资源确权及授权体系建设的提案》,提案认为,如何构建从文物数字资源采集到文化产品生产再到消费的文博IP产业链,将文物数字资源“用”起来,是博物馆行业未来发展将要面临的新课题,其中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馆藏文物数字资源确权及授权体系的建立。
北青报记者发现,实际上,国家文物局就文物类数字藏品发行情况做过表态。2022年,国家文物局有关司室在北京组织召开数字藏品有关情况座谈会,针对数字藏品发展现状,围绕文博机构的公益属性、数据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正规授权方式利用文物资源进行合理的创新创作,以信息技术激发文物价值阐释传播,文博单位不应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要建立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统筹有力的管理制度,牢牢把握正确的意识形态导向,确保文物信息安全。消费者应选择合理合法、健康有序的收藏方式,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远离因盲目炒作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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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开云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