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委原书记赵长富(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长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长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享受优惠政策、环保审批、工程款拨付、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简历显示,赵长富生于1961年1月,曾任辽宁省丹东市副市长,丹东市委常委、副市长,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省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分党组书记等职。
2015年10月,赵长富调任营口市委副书记、代市长,2016年1月任营口市市长,2016年8月任营口市委书记。2021年1月,赵长富退休。2022年11月1日,他主动投案。
此前,辽宁纪委监委曾发布消息,经查,赵长富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食宿安排;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破坏营商环境;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晋升、环保审批、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赵长富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赵长富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