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天(26日)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紫竹院路店违法使用故障电梯及北京中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年3月22日、3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紫竹院路店违法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故障电梯,以及北京中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12万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紫竹院路店内1部自动扶梯于2023年2月1日起开始维修。2月2日,该公司在上述电梯尚未维修完毕,故障尚未消除,不具备运行条件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导致1名乘客双脚卡入该电梯桁架横梁和梯级连接杆之间,其行为涉嫌构成发现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经现场检查,北京中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受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紫竹院路店委托,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其行为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紫竹院路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北京中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梯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本案中,电梯使用不当及保养不到位,险些酿成人员伤亡,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因此,本案对电梯使用单位实施顶格处罚,对维护保养单位也给予严厉惩处,起到警示震慑作用,督促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增强法律意识和“红线”意识,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二、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信息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华为商城”商品网页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3年4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信息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华为商城”商品网页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4日,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信息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咪米自得数码专营店”“壹壹数码专营店”,涉嫌存在擅自使用华为商城商品宣传网页、宣传图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2年8月28日起,未经华为终端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在网店使用“华为商城”网站中关于“华为Nova9Pro”“华为Nova10”的网页,涉嫌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页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截至11月3日执法检查当天,当事人销售上述两款手机共计34部,违法经营额7.58万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新形势、新特点。本案中擅自使用知名企业网页实施混淆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也欺骗了消费者。本案的及时查办,对查办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发现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
三、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集合潮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LV”“Chanel”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2月21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集合潮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21日,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集合潮铺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带有“LV”“Chanel”等标识的鞋、服装、包和首饰,共涉及10个品牌670件商品。经相关品牌商标权利人出具鉴定,上述670件商品均非商标权利人委托或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且案值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涉嫌构成犯罪。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侵犯知识产权涉嫌犯罪案件通常案值大、涉案财物多、调查取证难度大。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启动知识产权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联合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及时固定和保全证据,提高执法效能,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聚富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奶茶三兄弟”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4月10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聚富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奶茶三兄弟”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5.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0日,顺义区市场监管局接“奶茶三兄弟”商标权利人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制售奶茶饮料,且仅在外卖平台进行销售,不在线下销售,当事人在外卖平台设立“cocomm茶饮”店铺,其销售的商品商标与“奶茶三兄弟”注册商标近似。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2021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16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销售涉案商品3907件,违法经营额5.24万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关系到企业的品牌和形象。假冒产品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查处侵权假冒行为,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助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五、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新硕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聚乙烯棚膜案
2023年4月23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新硕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聚乙烯棚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135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4日,密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天津市移送线索,反映当事人生产的军旺牌聚乙烯棚膜(宽度10m、厚度0.12mm)经监督抽检,其宽度极限偏差不符合《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检验不合格聚乙烯棚膜标称生产地址在北京市,系当事人委托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某塑料制品公司生产。当事人共委托生产上述批次聚乙烯棚膜3捆,合计300kg。销售价格为9.5元/kg,涉案货值金额2850元,违法所得3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密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农用聚乙烯棚膜是建设蔬菜大棚的重要农资产品,其抗寒保温性、撕裂强度、透光性能等均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才能确保农作物正常生长。因此,农民采购棚膜等农资产品要密切关注其质量检测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对制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要坚持严厉打击。此外,本案违法行为涉及京津冀三地,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加强执法协作配合,对违法行为实现跨区域作战、全链条打击,保障了区域安全有序的农资市场环境。
六、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华北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华东街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1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华北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华东街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任改正,并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5日,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收到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关于华北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华东街分公司销售的某批次“冰鲜三文鱼鱼腩”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报告。经查,2023年1月13日,盒马大仓从天津购进该批次“冰鲜三文鱼鱼腩”(规格200g/盒)12盒,于当天配送到当事人门店,当事人出库至销售冷柜进行销售。后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从严查处此类案件,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据了解,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电梯安全、假冒知名品牌“傍名人”“搭便车”、假冒伪劣农资、食品安全等12个群众关心关切的重点民生领域,集中力量“铁拳”出击,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保障首都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文/记者 王婧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