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年假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然而,有些公司却在审批年假时设置重重障碍,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2018年1月1日,黄某入职上海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根据黄某累计工作时间,其每年享有10天年休假。2021年12月13日,黄某通过人力资源系统向公司递交了12月15日至12月17日、12月20日至12月24日合计8天的年休假申请。
次日,人事以“未按公司规定提前请假”为由退回其申请。人事部门负责人找到黄某,要求其填写“放弃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申请”,黄某拒绝,并告知自己因有私事要处理,希望在年底将未休年休假用完,并继续通过人力资源系统向公司递交了12月16日至12月17日、12月20日至12月24日合计7天的年休假申请。
人事部门再次退回了黄某的请假申请,这次退回理由为“目前部门人手不足”,并通过钉钉要求黄某12月16日到公司报到,但遭黄某拒绝。12月21日,上海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黄某“未经批准,自行脱离工作岗位,拒不到岗,旷工三天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出具《解聘通知书》。黄某不服,申请仲裁。
上海市虹口区仲裁委指出,公司虽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行使管理权,但管理权的行使应以公平、诚实信用为原则,在行使管理权时亦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在黄某提出年休假申请时两次退回,且未能就“人手不足”这一理由提供证据。公司滥用审批权的行为,变相剥夺了黄某享受年休假的权利。现公司以黄某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不到岗,对其作旷工违纪解除,依据不足,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
虹口区仲裁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休息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规均明确,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组织纪律性,可制定适用本企业的请假制度。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及审批权时,应以合法为首要基本原则,结合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通过强迫劳动者“自愿”放弃年休假及滥用审批权等形式,变相剥夺劳动者享有的年休假权利。对于用人单位基于自身优势地位滥用审批权,机械适用规章制度限制并剥夺劳动者年休假权利的行为,裁审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文/王闲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