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直播带货逐渐成为新的创业方式,相关的培训市场也火爆起来。但有想入行的人花了5万培训费却没有达到预期的流量和销量,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4月6日,江苏江阴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在培训时间内学员也没提出异议且注册成立了个人工作室,学员要求退费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2022年3月,杨某经人介绍结识王某,欲向王某学习如何在抖音平台直播带货。双方口头约定由王某提供抖音直播带货培训,培训费用为50000元。2022年3月8日,王某组建了“某某服装直播团队”的微信群,并将杨某及其员工郑某拉入微信群参加培训学习。2022年3月9日,杨某向王某支付了50000元的“抖音直播团队费用”。之后,王某及直播团队人员在王某位于无锡的工作室对杨某、郑某开展培训,时间约一个月。
2022年4月21日,杨某注册成立工作室,并在抖音开展直播带货经营活动。2022年7月14日,杨某以王某未提供直播培训服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王某的服务合同,并退还培训费用50000元。
王某辩称,其并非专业的培训机构,培训方式以带播的方式进行,杨某现已经注册抖音账号开始直播带货,已经达成了相关的培训效果,为了尽快解决纠纷,自愿退还6000元,其余款项不同意退还。
江阴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杨某培训费6000 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王某与杨某之间成立的是非典型服务合同。《民法典》规定了10种具体服务合同类型,对其余类型的服务合同并没有作出统一规范,除了总则以外,没有直接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款。虽然法律规定其他合同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但因为买卖合同标的指向是物,而服务合同的双方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和相互信赖性,所以买卖合同条款通常情况下也不具备参照适用的条件。所以非典型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地依赖于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
该案中,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唯一能确定的约定内容是由王某为杨某提供一个月的直播培训,杨某支付培训费用50000元。根据已查明事实,在约定的一个月培训时间内,王某为杨某及其员工郑某提供了相应培训服务,杨某在这一个月时间内没提出异议,且杨某注册成立个人工作室,上述事实表明,王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江阴法院法官张震星表示,杨某之所以会提起诉讼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在后续直播过程中,并没有达到事先预期的流量和销量。但因为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此作出明确约定,所以不能被法院采纳。
直播带货已成新的创业方式,直播培训机构也如雨后春笋,“3万元、5万元成网红,结果受骗”的新闻已屡见不鲜。如果确需专业团队培训直播带货,应当尽可能选择有资质、口碑好的培训机构,签订书面的培训合同,对培训课时、培训方式、培训效果作出详细约定,如果可能的话,采用先培训再付费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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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