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受到代表委员们高度关注。多位代表委员指出,现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存在立法层级不高、条款分散、保护力度不够、监管口径不一等突出问题。有必要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立法层级,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快补齐制度短板,统一监管标准。
持续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框架不断完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3月1日,《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正式施行,银行业保险业行为监管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相较于域外立法实践,我国尚无专门适用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金融领域的条款较少。”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林建华说,各金融监管部门推出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规定较为原则或零散,惩处手段和力度较弱。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2年前三个季度,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并转送银行业消费投诉超23.3万件。涉及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信息安全权等权利的纠纷投诉持续存在。比如金融产品风险提示不充分、擅自代理或强制搭售金融产品、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等。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付喜国表示,当前金融领域产品和服务创新多、复杂性强,而我国金融消费者整体金融知识素养仍有待提升、抗金融风险能力较差,因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易被侵害从而遭受重大损失,进而对整体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障依赖于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付喜国认为,接下来,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升到立法层面,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今年两会,针对现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不足,多位代表委员都指出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存在立法水平较低的问题。为此,代表委员们建议,加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专门法律补齐制度短板。
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张奎表示,我国当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水平与主要经济体存在差距,有必要加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补齐制度短板,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需要,也是适应金融科技发展新趋势,体现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的需要。”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建议,通过立法,明确统一的广义金融消费者概念,并围绕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设定保障各项权益的行为规范。构建全面覆盖、权威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加强行为监管,为金融经营主体开展经营行为设置“红绿灯”。
付喜国强调,还要明确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监管职责与分工,厘清履职边界,强化不同监管主体在交叉业务领域的合作,共同规范经营主体行为。
近期,人民银行召开的2023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强调,要深刻理解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中的角色和定位,持续探索适合国情社情民情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框架。
林建华建议,接下来,要加强制度性探索,进一步充实丰富立法内容。探索构建“一站式”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提高金融纠纷处理的质效,降低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