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配套的业务规则、指引及指南,涵盖了全面实行注册制下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组织管理和投资者保护等环节的主要制度安排。沪深交易所相关负责人就市场关切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悉,此次发布的《交易规则》《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自注册制规则下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其他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北交所昨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3部业务规则和15部细则、指引及指南。
主板网上投资者新股
申购单位降为500股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沪深交易所充分借鉴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经验,结合主板定位特征、投资者结构,调整优化主板发行定价、配售相关机制,在提升包容性、适应性的同时,兼顾存量、防控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方面考虑,强化了市场约束。
与改革前相比,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主要有三个方面差异。
一是完善定价机制。明确新股发行价格、规模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保留直接定价方式,新增定价参考上限。调整最高报价剔除比例上限,优化网下投资者填报价格、报价信息披露、定价参考值、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机制。
二是优化配售限售机制。将主板网上投资者新股申购单位由1000股调整为500股。优化回拨机制,当网上申购倍数较高时,适当调整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根据发行数量差异,明确战略配售规模与参与投资者家数安排。新增对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实施限售,明确大盘股差异化的网下限售比例要求。
三是强化风险防控机制。完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机制,适当增加操作灵活性。新增市场重大变化情况下应对机制,允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求网下投资者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明确投资者弃购数量较大可以二次配售。
为提升全面实行注册制下主板股票交易监管透明度,维护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沪深交易所均制定发布《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规定了五大类主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优化完善部分监控指标,提升监管精准度,减少对交易的不必要干预。同时,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等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可从严认定异常交易、从重采取监管措施,着力防范交易风险。
未盈利企业可在创业板上市
2020年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落地之初,深交所制定了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标准及监管制度,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了空间;同时,考虑到市场实际情况,当时明确了暂不实施的过渡期安排。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两年多来,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推进,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市场结构和生态持续优化,创业板实施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时机已经成熟。
深交所此次就未盈利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发布专项通知,主要有三个方面安排:一是细化未盈利企业行业范围,包括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企业;二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条件,启用“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上市标准;三是做好相关规则衔接,《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同步取消了关于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需满足“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要求。
落实规则配套衔接
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对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北交所设立时即同步试点注册制,改革成效得到了市场认可。此次发布的3部发行审核业务规则前期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还同时发布15部细则、指引及指南,涵盖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行业咨询委员会等方面,主要是与上位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做好配套衔接。
全国股转公司也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2部业务规则和21部配套细则、指引及指南,对市场上相关合理建议均已吸收采纳。与业务规则相配套,全国股转公司还制定、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委员会管理细则》等21部细则、指引及指南,主要是落实全面实行注册制审核安排,进一步规范了挂牌委审议事项和审议程序、调增了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比例、细化了相关审核标准、优化了相关审核程序和业务办理流程。
北交所表示,全面实行注册制后,将进一步健全覆盖上市审核全链条的监督制衡机制,把廉政、内控要求嵌入到规则制定、机制建立、流程设计、技术支持中。加强对上市审核的嵌入式监督,着力建设“廉洁透明型”交易所。
北交所指出,下一步将在证监会领导下,引导市场主体特别是中介机构适应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新变化新要求,推动各方归位尽责、良性互动。
3月4日起接收主板
新申报企业申请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所制定修订的制度规则较多,涉及市场参与主体比较多,市场影响比较广。为做好新旧规则过渡与业务衔接,确保改革平稳落地,沪深交易所均对相关业务及规则衔接做了具体安排。
2月17日起,主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取得注册批复且尚未启动发行的,科创板和创业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以及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尚未启动发行的,适用发布后的发行承销类相关规则,由沪深交易所履行发行承销监管程序。其他情形按照原规则开展发行承销工作。
2月20日至3月3日,沪深交易所接收主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3月4日起,沪深交易所开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科创板和创业板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正常推进,在审企业应于3月10日前提交符合新规则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并在下一次问询回复或者更新财报时提交更新版申请文件。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