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南通中级法院日前公布的2022年十大典型案例中,一起因劳动者“过劳死”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引人关注。法院判决指出,劳动者在非工作场合、非工作时间发生“过劳死”损害时,虽通常无法认定为工伤,但这不能当然排除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2月9日《工人日报》)
这是一起案情简单却关乎“过劳死”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2019年8月1日20时许,朱某丙从公司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受伤,次日凌晨不幸死亡。此后,朱某丙的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未能如愿,然后以其供职的公司存在严重超法定劳动时间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81万余元。法院一审驳回朱某丙近亲属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朱某丙的“过劳死”与公司违法用工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且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改判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对如何保护“过劳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风向标意义。
所谓“过劳死”,是指由于长时间加班工作导致过度疲劳而猝然死亡。作为一个职场问题,“过劳死”现象在我国虽然并不十分严重,但随着各行各业竞争压力增大,“过劳死”的案例也呈现上升趋势。如何有效保护“过劳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亟待解决的劳动者权益保障课题。
从病理学上讲,“过劳死”虽然直接源于死者的自身疾病,但过度劳累则是不容忽视的推手。因此,劳动者“过劳死”后,近亲属要求其生前供职的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既符合病理规律,也契合法理逻辑。在上述这起典型案例中,涉事公司明知朱某丙患有冠心病,还安排其在一个月内连续加班工作31天,其死亡与公司违法用工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为防止劳动者“过劳死”,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即便如此,还是有不少企业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的行为,由此引发的劳动者“过劳死”悲剧,随之而来的维权纠纷时有发生。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虽然司法机关对这类维权纠纷多倾向于保护“过劳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过劳死”的认定标准较为严苛,不少近亲属维护“过劳死”劳动者的权益之路并不顺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企业对劳动者“过劳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符合过错侵权责任的违法性、损害、因果关系、过错等四个法定要件,而不少“过劳死”劳动者的近亲属难以对此进行有效举证。这类共性问题理应得到进一步解决。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应在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形下,通过个案妥善处理的典型示范,形成保护“过劳死”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风向标。在上述这起典型案例中,司法对劳动者“过劳死”与企业侵权责任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企业侵权责任的过错程度等,从法理上进行了详尽阐释,不仅解决了直接因果关系在“过劳死”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难以发挥作用的司法实务难题,也理顺了“过劳死”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私力救济渠道,其保护“过劳死”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风向标引领作用值得期待。
文/万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