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浙江湖州一位女士发布视频称,去银行存5万元,被要求提供收入证明等材料。该女士表示,柜员问她,在哪里上班、钱从哪里来,还要收入证明,让她觉得像是在审犯人,很不舒服。于是直接抽了100元出来,存49900元,几分钟就搞定了,银行还送了一桶油。(2月7日《都市快报》)
我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早就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这一规定实际上就包含“存款自由”,即储户存款时不受强迫。但上述女士去银行存5万元被要求出具收入证明就有强迫味道,背离法律精神。
银行如此要求是否有依据?虽然央行等三部门去年曾印发《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但该制度因“技术原因”暂缓执行。
也就是说,银行要求储户出具收入证明并没有依据和授权,存在滥用职权之嫌。而且,即便该制度已经正式实施,也仅仅是规定金融机构“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并没有明确要求储户必须出具收入证明,涉事银行不能擅自要求储户提供不必要的证明。
近些年来,由于“证明我爸是我爸”等奇葩证明,导致不少居民来回奔波,增加了时间成本、经济负担。为此,从国务院到各个部门,都通过一系列举措取消了大批证明事项,获得了社会好评。在此背景下,银行依旧要求储户提供收入证明的行为,不仅背离了政策精神,也缺少应有的服务意识,应当叫停。
银行要求储户提供收入证明,是为了证明其收入是合法的,其目的大概是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有关方面对《商业银行法》释义表明,公民个人的储蓄存款是其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换言之,公民对合法收入才有依法享有占有、处分的权利。虽然银行要求储户提供收入证明,但仅凭收入证明也难以实现证明其收入合法的目的。
比如,过去银行在办理房贷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收入证明,但一些借款人提供的是虚假收入证明,而银行有时难以甄别,也就是说很难据此判断储户收入是否合法。如果把收入证明当作办理个人存款业务的必要条件,缺少一定说服力和操作性。从侧面来说,证明储户收入合法需要借助新手段,而不是让储户自证合法。
据悉,目前浙江执行的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起点是30万,即存取款超过30万元的,需要提前向银行进行预约,并说明钱的去向或者来源。需要“说明”不等于需要“证明”,即储户只需要注明钱的来源或去向,并不需要证明材料,假如银行要求储户提供证明材料,或涉嫌违反取款自由原则。
希望各商业银行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原则,办理存取款业务,不要额外增加储户负担。否则,储户就有可能对这种滥用权利的银行用脚投票,这对银行揽储等业绩会大有影响。对银行这种没有制度依据的无理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有必要引起注意或者尽快介入处理。
文/海凝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