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乘坐摩托车时被电线绊倒,经司法鉴定,她的左膝关节功能障碍的后遗症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据上海一中院消息,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理了这起因被电线绊倒引发的身体权纠纷上诉案,法院判决酌定由市政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乘坐摩托被电线绊倒评定为十级残疾
王女士乘坐朋友张某的摩托车行驶在小区里,还未骑出多远,没想“砰”的一声,摩托车失控倒地,两人重重地摔在地上。王女士这才注意到,路面上竟然放置着一根长长的电线,摩托车正是碾压到电线才失控的。
腿部剧烈的疼痛感让王女士无法起身,在小区居民的帮助下,王女士被送往医院就医并住院。出院后的一年多时间里,王女士继续接受着治疗,共支出医疗费6万余元。经司法鉴定,王女士左膝关节功能障碍的后遗症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经了解,因小区需进行雨污水分流专项工程改造,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发布招标信息后,一家市政公司中标并作为承包人开始在小区内施工。这根电线正是市政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为了照明而拉出的。于是,王女士分别找了市政公司、小区的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三家单位交涉赔偿问题,但均未果。无奈之下,王女士将这三家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三家单位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在内的损失共计38万余元。
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无需担责
一审审理中,市政公司和物业公司均认为,小区内张贴了施工的告示和标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街道办事处则称,该项工程系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的,其与市政公司签订合同并已经履行了日常管理等义务,自己也应无责。
此外,市政公司还提出,通过小区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在驾驶过程中有单手持把、东张西望等危险动作,此次事故的过错应该在于驾驶员张某。
市政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市政公司放置在路面上的电线,既未设立明显标志,亦未妥善固定在路面上,该活动的电线与路面存在部分落差,存在妨碍通行并导致通行人员绊倒摔伤的客观风险。其在小区门口设置施工铭牌、张贴告示的行为,不能免除其在小区内设置临时设施时仍应设立明显标志或者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其应对王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其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街道办事处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工程资质的单位,无明显过错,王女士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而本次事故中,案外人张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未注意靠右行驶,驾驶行为不当,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于王女士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事故原因、过错及损害后果,酌定由市政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王女士不服,认为过错不在驾驶员张某,三家单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了上诉。关于案外人张某的责任,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小区监控视频来看,两人共同骑乘摩托车的出发地点和事发地点在同一条道路上,且两地相距很近,整个行驶过程仅为8秒钟左右。张某驾驶摩托车出发后,便右手单手扶把,左手指向摩托车的左前方。同时,从张某的动作判断,其与后座上的王女士此时应有语言交流。
之后,在摩托车还未行驶至其右前方靠边停放的小轿车时,张某将刚才脱把的左手放归原位。当张某驾驶摩托车即将行驶至该小轿车旁边时,张某向左避让后,因其未注意到涉案电线,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轮碾压到电线致使车翻人伤。该避让动作比通常避让动作要大,与张某先前单手扶把及驾车刚起步时思想不够集中有关。同时,因张某曾将左手指向摩托车的左前方,避让幅度较大也与其此行的去向有关。
因此,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驾驶摩托车时未能仔细观察道路情况,对自身安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张某存在一定过错。关于街道办事处的责任。从现有证据来看,街道办事处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明显过错,因此不应向王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上海一中院驳回王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