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1月6日就《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此次修订重点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为出发点,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为关键点,研究解决市场反映较为迫切的有关问题,并根据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积极调整政策的适用性、有效性。同时,注重科学把握政策调整节奏,强化风险控制机制,坚持审慎性要求,做好稳增长与防风险之间的平衡。
此次修订对贷款用途范围和贷款对象进行了调整。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同时,对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研发项目办理的贷款,可参照办法执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相较原有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贷款用途负面清单增加了“不得用于股东分红”和“不得用于金融资产投资”两项。
对于贷款期限,此次修订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总行负责审批,其中经营范围为全国的银行,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此次修订还对防范贷款资金挪用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考虑不同类型流动资金借款人差别较大,实际需求不尽相同,此次修订更加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同时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内容,更好契合融资实际。
此外,此次修订还根据新型业务场景,调整业务办理方式,支持应用大数据、非现场技术,开展贷款调查和管理。其中,对于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上述小微企业包括通过供应链金融业务获得贷款融资的小微企业。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