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招商引资,县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情况下,依然邀请企业来县建厂。谁料工厂建好了,土地使用权问题却没能解决,厂房成了违章建筑。各方几番协商无果后,企业将政府相关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资金损失。12月27日,湖南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公布了判决结果,企业4000余万的损失由当地管委会承担95%,管委会还整体接收了该项目建筑,将改做办公楼使用。
企业来投资政府承诺供地
2012年,某县为招商引资,承诺为某鞋业公司修建工厂提供建设土地,并由县自然资源局作出《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载明该项目选址属于圈内项目用地,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2013年,鞋业公司与该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生产项目合同书》,约定由管委会提供土地,并力争在6个月内做好项目用地的报批工作启动招拍挂程序等,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
2015年,县规委召开专题会议,认为鞋业项目土地使用性质跟县城总体规划一致,建筑布局和群体空间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可按报批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实施。
2016年,县人民政府将该鞋业项目列入该县2016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同年,管委会文件列明该鞋业项目工作进度为“规划设计已通过大规委”,随后,鞋业公司在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根据招商协议、相关文件意见和通知要求,在约定的55.9亩地范围内建成22929.34平方米的建筑物以及相关构筑物、附属设施、绿化工程。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县人民政府为鞋业项目工程厂房申报获取了省奖补资金124万元。
2017年,县环境保护局对鞋业公司作出《关于某鞋业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双成品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载明同意该项目建设。同年,该县所属市委办、市政府办下发通知,将该鞋业项目列入2017年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厂房建好后却成了违章建筑
然而,因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一直在案外第三人名下,无法由鞋业公司取得,导致已经建好的工厂迟迟无法投入使用。鞋业公司认为管委会未按约定履行招商引资协议,遂诉请法院判令管委会赔偿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装修和附属基础设施损失6814.8万元及资金利息损失,并要求确认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用地预审意见违法,两者对鞋业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项目系某管委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所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管委会作为开发区的管理者,理应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在案外人名下,却仍将涉案项目安排在该土地上,并要求加快施工进度,且最终未能为解决涉案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鞋业公司根据约定及管委会要求,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发建设,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评估,涉案项目建设和装修成本为4427.11万元,再核减鞋业公司获得的建设奖励124万元及租金收入201.30万元,鞋业公司的具体损失为本金4101.81万元及其财务成本。
4000多万损失由谁来承担?
鉴于鞋业公司属于外来投资人,在管委会向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涉案项目建设交由管委会处置较为妥当,损失由管委会和鞋业公司按照95︰5的方式承担。宣判后,三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法院介绍,该案是一起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履行纠纷,相关部门为尽快促成项目入驻,在项目用地权属尚未解决、相关手续亦未办妥的情况下,通过承诺提供土地、事后可以补办手续等方式,促使鞋业公司基于对相关部门的信赖,先行动工违规建设出工厂。对于涉案项目违章建筑所形成的利益,既不能简单按违法建筑处理而不予保护,也不能完全按合法建筑而给予市场价值保护,理应在鞋业公司的直接投资成本的范围内,综合考虑双方过错,以及涉案项目建筑物的利用权归属等因素,平衡做出处理。鉴于相关部门愿意整体接收涉案项目建筑改做办公楼使用,而鞋业公司在履行协议时,也存在未取得项目用地权和工程规划许可证,仅根据承诺和要求就动工建设的过错,故判令将鞋业公司的全部损失,由双方按照95︰5的比例进行分担,并将涉案项目建筑判归相关部门处置。
如此处理,既将涉案违建厂房的利用价值做出了最大化处理,又防止了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鞋业公司也决定在该辖区内进行其他投资。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