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记者12月15日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获悉,疫情以来,法院依法受理了很多因疫情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一起案件中,应届大学生小张报名外籍老师线下一对一培训课程为出国读研做准备,但却因为疫情原因不得不转为线上课程。小张希望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费。最终,经过法官沟通,双方成功通过调解结案,实现了共赢。
法院介绍,小张是一名应届毕业大学生,本来有出国读研的计划,为此在一家外语培训机构报名了外籍老师一对一线下培训课程,并交纳了课程的全部费用。小张在参加几次线下培训后,对该培训机构的学习环境、课程质量均比较满意。后因国内外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培训机构告知小张因疫情原因外籍老师一对一线下培训课程中止,因而打乱了小张出国读研的计划。小张最后决定留在国内备战考研,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双方因课程费退费事宜发生纠纷,小张诉至法院。
小张诉称,培训机构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外籍老师一对一线下培训课程,属于违约。因疫情原因自己已放弃出国的计划,不再需要外籍老师一对一线下培训课程,因此其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有权解除合同,培训机构应将剩余课程费退还。
培训机构则辩称,培训机构是因为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暂时中止了外籍老师一对一线下培训课程,属于不可抗力。培训机构为保障小张学习进度不受影响,在暂停线下培训课程期间向小张提供了线上培训课程,不属于违约。小张是因改变出国计划才要求解除合同的,小张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小张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培训机构也无需退还小张剩余课程费。
承办该案的法官认为,疫情是导致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决定组织双方先进行调解,在充分了解了双方的需求以及真实想法后,通过给双方耐心解读疫情相关法律政策、分析案件具体情形,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最后此案以双方都满意的方案成功调解结案,实现了原、被告双方的共赢。
法官表示,本案中,小张与培训机构均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作为自己减轻、免除合同义务的事由。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能否作为当事人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事由,需结合个案全面考量,只有在违约行为完全是由疫情原因引起并无其他有效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才能表明违约方没有过错,因此才能被减轻或免除责任。
教育培训合同中原本约定以线下方式进行培训,后因受疫情影响,培训机构一方决定变更线下培训为线上培训,而接受培训方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课程费从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数量很多,类型也多种多样,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法官提示,疫情期间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特别是约定课程以线下方式进行授课的,合同双方均应充分考虑疫情这一影响因素,并将相关协议结果写入书面合同,才能有效避免纠纷发生。即便纠纷产生,合同双方也应本着诚信、公正的原则,通过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等方式妥善化解,若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朱葳
校对/董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