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下调对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
第一财经
2022-12-05 18:00
12月5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公布了《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交通部表示,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实施。为落实《决定》要求,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规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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