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程序,构建内外一致的市场准入规则体系,银保监会起草了《决定》。
《决定》对《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改事项包括:缩减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范围,优化相关任职资格条件,优化银行发行债券审批的范围和机制,以及依据中外一致原则修改部分条款等。
在银行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审批事项方面,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深化“放管服”要求,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决定》进一步缩小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取消中资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农村中小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规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改为报告制。下一步,监管部门将着力加强对机构选人用人情况、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质效。
关于银行发债审批事项方面的修订,《决定》进行了两方面的修订:一是取消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后1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二是明确了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相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机构应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
《决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银行机构、银行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等主要围绕高管任职审批范围和条件、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等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银保监会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其中符合监管实际,有利于提升行政许可规范性、科学性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采纳,对《决定》内容作了修改完善。
“对于修改高管任职条件、明确负面情形影响期限等建议,银保监会将充分考虑与其他监管规定的协调,进一步研究论证,在下一步工作中适时研究完善相关规定。”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