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5日是我国第七个“中华慈善日”。而近日也有两则关于爱心捐赠的事件引起社会关注。
一则是,浙江台州的一位父亲,五年前因为孩子出了车祸,右小腿被截肢,通过“轻松筹”平台筹集到100万元善款。有了这笔钱之后,父亲花了三十万给孩子装了一个假肢。剩余的七十万,经平台介绍交给了一家基金会进行监管使用。
随着孩子长大,当初装的假肢已经不匹配了。于是父亲找到了基金会,希望能拿出钱来,给孩子换新的假肢。没想到基金会的一位负责人拒绝称:“什么你孩子的捐款?这钱是打给我们基金会的,是我们的钱,是他们捐给我们基金会的!”
另外一则是,广州一位爱心人士一直关心自闭儿童,希望让孩子通过读书缓解病症、通过书本了解知识,于是自购了2000元的儿童书籍,捐给了自闭症互助协会。但没想到,新书根本没有到学生手中,而是被协会以义卖的形式打了6.5折对外销售,让这位爱心人士及听闻此事的社会公众都非常恼火。
这两起事件再度引发了人们对“爱心捐赠”用途及去向的关注。爱心人士捐赠的物资和善款如何确保用于真正有需求的人士?爱心捐赠的物资和善款如何不被挪作他用?慈善机构及网络募捐平台在捐赠过程中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读和法律分析。
律师普法:
1、爱心人士通过慈善机构捐赠出去的物资和善款,如何确保用于正确用途?
杨在明律师表示,确保捐赠款物用于正确用途,需要政府、慈善机构、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和监督。
从捐赠人的角度来说,捐出款物前,首先应当核实慈善机构和募捐项目的合法性。对于公开募捐,捐赠人要核实慈善机构是否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募捐方案是否经过民政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要核实募捐信息是否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过。捐出款物时,捐赠人应当与慈善机构签订详尽的书面捐赠协议,明确约定捐赠款物的数量、用途等,以便约束慈善机构的行为,为日后追责留下依据。
交付款物后,捐赠人要向慈善机构索取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此外,还可以跟进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发现慈善组织违法、违约滥用捐赠款物,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慈善组织来说,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落实内部管理制度,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地使用物资、善款,同时,还应当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主动接受来自政府、捐赠人乃至社会公众的监督,让慈善在阳光下运行。
对政府主管部门来说,应当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充分发挥监管职能,重视人民群众对慈善机构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爱心捐赠的去向是否需公开?未明确约定用途的爱心捐赠,慈善机构可以在怎样的范围内处置?
杨在明律师表示,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主动公开募得款物的用途和支出情况;开展定向募捐的,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这既是诚实信用基本道德规范的契约精神的体现,也是强化自身公信力,维系捐赠人信任和热情的有效方法,更是整个社会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作为捐赠人,也可以依据《民法典》《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慈善机构公开其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通过行使知情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慈善工作进行监督,为行使救济权奠定基础。
根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捐赠财物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募捐方案规定的用途使用。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仍有剩余,而募捐方案对此未做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做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3、慈善机构未妥善处置爱心捐赠的物资或未正确使用善款,捐赠人是否可以追究慈善机构的责任?
杨在明律师表示,《慈善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便是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情况下,捐赠人除可以通过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其中,司法救济是捐赠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基于捐赠协议提起民事诉讼是捐赠人维权的主要途径。但现实中,捐赠人与慈善机构之间的诉讼并不多,究其原因,大约与我国传统的厌讼心理,诉讼成本相对较高,捐赠数额通常不大等因素有关。
4、个人如确有需要,能否开展公开募捐?
杨在明律师表示,回答这个问题前需要明确“公开募捐”的定义。在《慈善法》中,“公开募捐”作为法律概念,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财产的活动。公开募捐只能由慈善组织开展,个人不能公开募捐。《慈善法》对公开募捐的主体、资质、方式、流程有着严格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需要取得公开募捐资质,制定募捐方案并在民政部门备案。
我们常见的以个人名义在“水滴筹”“轻松筹”上发布筹款信息的行为,并非《慈善法》中定义的公开募捐,而是个人求助。我国《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允许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这种筹款方式顺应了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趋势,拓宽了救济渠道,具有传播面广、筹款速度快等优点,但受互联网虚拟性和审核监管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制约,容易滋生诈捐骗捐事件。建议大家在发扬互帮互助传统美德时仔细甄别,以防善心被利用。
5、水滴筹、轻松筹等网络公开募捐平台,属于慈善组织吗?
杨在明律师认为,将“水滴筹”“轻松筹”表述为网络公开募捐平台是不准确的。我们日常接触到的网络募捐信息平台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另一种则可以称为求助型网络众筹平台,如“水滴筹”“轻松筹”。
如前所述,“公开募捐”作为法律概念时,其主体只能是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2016年以来,民政部先后遴选指定了三批共30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上述30家平台才可以称为网络公开募捐平台。这些平台上面的筹款项目都是由慈善组织发布的,受《慈善法》规制,其显著特征是带有民政部备案编号。
而“水滴筹”“轻松筹”等是个人或其近亲属在患病等其他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下向社会大众请求捐赠的网络众筹平台,上面的求助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真实性由信息发布者负责,主要受《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也只可以为慈善组织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其自身不能成为项目发起人或者为非慈善组织发布募捐信息,不具有单独发起公开募捐的资格。
6、被捐助人需要公开捐款去向吗?骗取捐款是否会受到惩处?
杨在明律师表示,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被捐助人公开捐款去向,被捐助人可以自愿公开,也可以选择不公开。但是,骗取捐款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或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可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网络上的个人求助行为,如果存在欺骗等情形,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欺诈构成条件规定的,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中关于诈骗的认定标准,则需要根据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承担相应的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
文/李奎(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编辑/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