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未经行政机关处理的,可以引导起诉人申请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先行处理。”2021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到。
今年4月,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政府和龙港市人民法院结合《意见》要求,开始试行行政异议制度,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开辟新路,有效破解行政争议发案量和行政机关败诉量“两多”难题。
据统计,今年4月至7月,以龙港市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总数34件,月平均收案数环比下降72.4%;行政机关败诉率较2021年下降了2.97个百分点。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行政机关败诉率呈现“双降”态势。
高效解纷,头天起诉次日结案
“效率真的很高!”缪先生对不久前体验的行政异议制度打了高分。
几个月前,缪先生不得已去“民告官”,此前他的母亲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医治花了3000多元,但他们没有得到肇事者的赔偿,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迟迟没拿到。根据律师意见,要解决问题得分两步走:先通过行政诉讼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再打民事官司向肇事方索赔。
缪先生回忆,当时在龙港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时,窗口的工作人员便告知可以先走个“异议”,将案子转到交管部门先行沟通处理。
“我当场就同意了,只要能拿到赔偿就好。”缪先生说。
启动行政异议程序后,交管部门虽然在责任认定书的送达上有争议,但认为自己的工作的确有瑕疵,如果打官司,败诉的可能性很大,与其等着判决,不如及早纠正。于是,交管部门组织了调解,次日肇事者就履行了赔偿义务。
“高效”“快捷”,这同样是律师黄跃亨对行政异议制度的最直观感受。此外,他还认为,这项制度让当事人能够跟行政机关讲法理之外,还可以讲情理,而这恰恰是在专业、严肃的行政诉讼法庭上不太可能出现的。
双方共赢,解铃还须系铃人
行政异议制度试行以来,龙港市行政机关迅速行动。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出台了行政异议制度操作规程,对异议的整个流程进行进一步细化规范。
近日,该局查处了一个无证经营的小吃店,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异议。小吃店的店主金师傅在收到处罚决定的当天口头提出了异议申请,认为处罚金额过高。几日后,该局作出《行政异议答复书》,认可了金师傅提出的要求减轻处罚的理由。这意味着金师傅不再需要通过“对簿公堂”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诉求。
除了当事人尝到了柔性解纷的甜头,行政机关也有所收获。
交管部门是行政争议较为高发的部门,但相当一部分争议事实简单。龙港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队长王昭钻坦言:“异议制度可以帮我们减少很多复议、应诉带来的负担,也给了行政机关及时纠错的机会,减少败诉率。”缪先生母亲交通事故一案便是很好的例证。
“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过不少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有过多年行政审判经验的龙港法院院长董忠波说,“有些原告甚至只为一口气、讨个说法而起诉行政机关。解铃还须系铃人,这些纠纷由行政机关和原告先行沟通处理效果会更好。”
过滤分流,构建三级解纷体系
行政异议制度是行政案件诉源治理的有效举措,按照行政异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龙港市区域内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异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复议机关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将争议移交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据悉,4月至今,龙港市行政机关累计发出行政异议告知书441份,仅通过法院引导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起异议的行政争议有36件,其中17件成功化解后未进入诉讼程序。
“行政异议制度的意义就在于为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搭建了直接对话平台,可直抵矛盾的源头,有利于节省救济成本,从实践上看,很多行政诉讼案件,‘告官’是为了进一步维权做准备,并不能直接解决真实诉求,往往形成连环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董忠波特别强调。
在此基础上,如果当事人坚持走诉讼途径,或者在申请异议后还是不服的,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继续复议、诉讼救济,且起诉期限不受此前异议程序的影响。
如此,异议、复议、诉讼,构成了行政争议三级分层化解体系,而异议制度发挥了过滤、分流的作用,将部分争议彻底化解于前端。
目前,温州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已联合发文推广龙港行政异议制度,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破解行政争议发案量和败诉量“两多”难题,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文/记者 王春 龚国新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