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被判定退市,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一纸诉状把上交所送上公堂。9月9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认为,上交所认定厦华电子2021年度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0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驳回原告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
据悉,本案是全国首例因不服依退市新规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而诉请撤销的案件,也是上交所首例因退市决定被诉的行政案件。
一笔冻牛肉业务引发的诉讼
记者了解到,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诉终止上市决定的法律性质、退市新规的理解与适用、退市决定程序是否正当等争议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回溯案件背景可知,因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厦华电子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29日,厦华电子2021年年度报告和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显示,厦华电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23.77万元,营业收入 1.52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零元。
据此,今年5月25日,上交所根据相关规定对厦华电子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并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厦华电子股票予以摘牌,股票终止上市。
随后,对此不服的厦华电子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华电子称,2018年以来,公司即以农产品进口为主营业务,在2021年度相应营业收入核查中,应当被认定为主要营业收入。
在厦华电子看来,上交所根据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认定厦华电子营业收入为0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上交所则认为,厦华电子主张相应收入作为主营收入计算缺乏事实根据,并给出两点理由:
一是,厦华电子披露的定期报告和问询回复公告显示,其2021年下半年开展的进口冻牛肉业务尚未形成稳定业务模式。
二是,厦华电子2017年-2021年连续5年扣非净利润为负,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均指出“公司现有经营业务的持续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尚处于形成稳定盈利模式的转型期”,且从相关披露信息中反映,厦华电子开展的进口冻牛肉业务并非一项持续、稳定的业务。
法院:扣除冻牛肉收入,公司“不冤”
扣除这笔冻牛肉收入,厦华电子到底“冤不冤”?
作为一家老牌彩电龙头企业,厦华电子于1995年在上交所上市,一时风光无限。巅峰时期的厦华电子年营业额达到30亿元,是当时的全国电子百强企业之一,曾将TCL、创维、长虹、海尔、海信、康佳等彩电品牌甩在身后,甚至被行业誉为是“彩电大王”、“彩电霸主”等称号。
2016年,被厦门“当代系”王春芳、王玲玲家族纳入麾下后,转型大数据无果,多年来一直挣扎在盈亏平衡线上,后来主业变成了农产品供应链。因公司2020年度扣非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公司股票于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今年1月末,厦华电子发布业绩预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1年营收为13800万元至20000万元,保壳在望。审计机构也曾出具专项说明,称公司因财务类退市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预计将消除。
但“花式保壳”伎俩在上交所多次问询后,逐渐显露原形。
公司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中“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13394.56万元属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应予以扣除,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为零元,厦华电子因此触及退市红线。
9日上午,经过两个多小时庭审,上海金融法院最终认定,强制退市决定是证券交易所基于公益目的而依法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受合法性原则约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就关于双方争论焦点——“主营业务收入”的认定问题,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是证券交易所为实施证券监管,依照法律规定在业务规则中确立的监管标准。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交所监管指南中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规定。
在本案中,审计机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所确立的标准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核查过程予以明确说明,上交所结合厦华电子在公开市场的披露文件,认定厦华电子2021年度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0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本案作为“退市新规”实施后首例行政判决,既通过司法裁判有力保障了退市新规的实施,推动形成进退有序、优胜劣汰的上市公司市场生态,也通过司法审查进一步确保了资本市场改革在市场化、法治化的轨道上行稳致远。(刘礼文)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