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冠康复者平等就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报 2022-09-08 09:30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疫就业歧视案件时,要准确理解和适用《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为实现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平等就业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重申严格禁止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并就加强就业歧视案件审理工作作出部署。《通知》提出,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的,劳动者可以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知》的发布,是破除新冠肺炎康复者求职壁垒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在审理涉疫就业歧视案件时,要准确理解和适用《通知》,为实现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平等就业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首先,要精准理解政策导向。保护新冠肺炎康复者再就业的权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围绕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官应该精准理解相关政策导向。此前,关于新冠肺炎患者平等就业权,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提出严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此次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再发《通知》,除了重申上述通知的重要内容,还进一步指出,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案件事实清楚明确的涉疫就业歧视案件,人民法院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要提高司法保护效率。可见,一方面,相关政策意见明确了新冠肺炎康复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并且提出了司法保障的措施。这也就意味着,政策的出台在一定意义上辅助司法审理工作,只有充分把握政策出台的背景和适用的具体情形,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另一方面,政策对司法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平等就业权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规定在审理就业歧视案件时,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做到主动调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这些政策导向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方向指引,人民法院要根据政策要求积极作为,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其次,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尺度。就业,一头连着万家灯火,一头连着宏观经济。关于劳动者就业,劳动法作出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因此,在审理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案件时,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形,准确区分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禁止条件和允许情形,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尺度,明确新冠肺炎康复者是在完全治愈且无传染嫌疑的情形下,享有求职的权利。

最后,要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通知》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结合各地实际抓紧制定细化措施,确保通知要求尽快落地见效。在具体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结合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发布一系列相关典型案例。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指导各地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案件,促进“类案同判”,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示范作用。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受歧视,究其原因,用人单位法治意识淡薄是重要因素,一些用人单位尚且未意识到歧视、解雇新冠肺炎康复者是违反法律的。因此,发布涉疫就业歧视案件相关的一系列典型案例,以鲜活实例形式让人民群众了解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受歧视的相关情况,鼓励劳动者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警示用人单位在招聘或用工过程中审慎行事。

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现,用法律手段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是实现劳动者权利的重要方式。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调查取证等方面要积极主动,以更加务实的举措回应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就业合法权利。

文/胡娴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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