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一眼看到就觉得是李小龙”“我一直以为授权过”……
李小龙女儿诉真功夫快餐案8月25日在上海开庭,此事再度引发网友讨论。
此前报道显示,2019年,Bruce Lee Enterprises,LLC(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上海真功夫快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在媒体版面上连续90日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赔偿经济损失2.1亿元人民币。不过,真功夫当时坚称“没有侵权”。
真功夫真的要赔2.1亿了吗?真功夫商标是否涉嫌“恶意注册”?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新霞,25日接受了中新财经记者采访。
制图:彭婧如
以下为采访实录:
中新财经记者:本案中,李小龙女儿向真功夫索赔2.1亿元,引发公众关注。类似的商标侵权案件,索赔金额一般是如何确定的?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王新霞:一般来说,商标侵权案件索赔金额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确定的。
商标侵权案索赔金额的确定可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具体包括: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法院酌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以往案件判决结果来看,法院确定赔偿金额时,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销售时间和价格以及维权的合理支出等。
中新财经记者:我们注意到,《商标法》中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法律上一般如何判定“恶意”?
王新霞:根据北京高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8.4条明确了对“恶意注册”的认定。认定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恶意注册”,可以综合下列因素:
1、诉争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近似程度较高;2、在先驰名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3、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在先驰名商标的商品关联程度较高;4、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5、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营业地址临近;6、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曾发生其他纠纷,足以知晓该驰名商标;7、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8、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该商标后,具有攀附在先驰名商标商誉的行为;9、诉争商标申请人大量注册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
中新财经记者:具体到李小龙女儿诉真功夫快餐案,您判断,涉案商标是否有可能被判定为“恶意注册”而予以撤销?
王新霞:具体到该案,“真功夫及图”商标申请时间是2004年,核准注册时间是2008年,核准注册距今已有14年时间,如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提起无效申请,已过了“需要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的规定。
如果适用不受五年时间限制的规定对“真功夫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本案原告不仅要证明商标注册人具有恶意,还要有证据证明在2004年“真功夫及图”商标申请前,李小龙肖像已经作为商标使用,并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
根据目前呈现出的事实情况,我认为对“真功夫及图”商标提出无效申请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很小。
中新财经记者:此前,篮球明星乔丹状告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曾引发公众关注。您认为,真功夫案和乔丹案是否有相似之处?
王新霞:我认为真功夫案和乔丹案有较多的相似之处。一是使用的商标都是和名人的肖像高度一致;二是作为商标注册的时间比较久,使用时间比较长,已过5年法定无效提出期限,被诉商标依然是有效注册商标;三是都是商标权和人格权的冲突等。
中新财经记者:我们注意到,真功夫案的开庭信息中显示,案由为一般人格权纠纷。这一点与乔丹案相似,会否对最终裁定有所影响?
王新霞: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李小龙女儿诉真功夫快餐侵犯人格权案,根据乔丹案判例,我认为认定侵权成立的可能性比较大,但侵犯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依据是《民法典》第1182、1183条,不同于商标侵权赔偿,2亿多元的索赔恐怕很难获得支持。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