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设用地有了“铁律”——养老用地,养老用的
大河报 2022-08-16 11:35

时光回到10年前,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难”的突出问题,2012年6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从城乡规划预留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及用途管制等三个层次,对养老服务设施作了特别规定。

瞄准痛点,对症下药,人心所盼!

8月15日,《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条例》共九章八十七条,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新建城镇居住区、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按照什么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给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方便更多老年人就近养老。同时,还对养老机构收取预付费、押金等定规矩,让老人养老更省心。

从规划到建设“硬核”规定确保养老有场地

养老服务要想搞好,用地必须有保障。《条例》从源头抓起,在规划与建设方面“保驾护航”。《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住宅项目建设中,依法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于建筑物低层,并设置独立的出入口,配备室外活动场地,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条例》还明确了“刚性约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

新建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禁止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也是《条例》划定的一条“红线”,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建设用地,没收占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按照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并处罚款。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啥?一目了然!

方便老人“守着家养老”的居家社区养老,是不少老人及其家属愿意选择的养老方式。根据《条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居家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现如今,不管在城市还是乡村,孩子们在外工作打拼,空巢、留守等特殊老年人需要特别关心。为及时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条例》指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老年人巡访制度,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对空巢、失能、留守、独居等老年人定期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同时,乡镇、街道办事处也应当引导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将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相结合,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老年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发展农村互助养老。

养老机构收押金金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服务费

子女要忙着挣钱养家,老人又需要专业照护,这种情况下,把老人送到养老机构,也是不错的选择。养老机构提供哪些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咋定?押金咋收?《条例》进行规范,让人们心里有数。

《条例》指出,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包括:集中住宿、膳食营养、生活起居照料、洗涤与清洁卫生、室内外活动等生活照护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等。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入住前,应当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这与收费挂钩,当然,只是其中一项,除此之外,收费标准还跟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条件、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相关,但可以肯定的是,老人身心状况越健康,相应的收费也会越低。

养老机构应当参照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养老机构的相关资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也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

《条例》还强调,养老机构不得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预先收取服务费的,金额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服务费。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收取押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服务费。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预付费、押金的余额。

如何为养老钱筑牢“安全线”?

《条例》明确,养老机构收取的预付费、押金应当建立专户存储,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预付费、押金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向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预付费、押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万一养老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怎么办?请放心,一旦出现这种意外,《条例》要求,养老机构应当提前60天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其实施,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文/蔡君彦

摄影/白周峰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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