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冻饿、跟踪、骚扰等均属家暴 广东立法明确目睹家暴的儿童也是受害者
南方都市报 2022-08-01 07:44

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再一次筑牢隔离家暴的“防火墙”。

南都记者获悉,该份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也有着特别考量。不过目前《反家庭暴力法》尚未将目睹家暴儿童明确纳入保护范围,在实践中仍有空白地带,应如何保护目睹家暴儿童的权利?

儿童目睹家暴的发生对心理健康有负面影响

在答记者问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司法解释根据家暴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暴证据范畴。这样有助于依法准确认定并及时制止家暴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据悉,未成年人作为家暴的受害者,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遭受家暴;另外一种是目睹家暴。两种情形都会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会受到很大损害,甚至产生“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为此,今年3月,最高法、全国妇联、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其中强调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具体包括细化相关主体强制报告义务,明确未成年人作证可以不出庭,询问未成年人时要提供适宜的场所、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问询方式,注重保护其隐私和安全等。

今年3月,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对外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现状大数据报告》(简称“《报告》”),针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提出思考及建议。

对于目睹家暴的儿童,《报告》也提到,上述案件中涉及目睹家暴儿童的案件共149件,其中能够判断目睹家暴儿童曾经直接遭受家暴的案件共61件占40.94%,能够判断目睹家暴儿童未曾直接遭受家暴的案件共31件占20.81%,不能判断目睹家暴儿童是否曾经直接遭受家暴的案件共57件占38.26%。

在涉及目睹家暴儿童的案件中,仅在16件案件中目睹家暴儿童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目睹家暴的儿童是不是家暴受害者,目前全国各地的立法并没有统一明确。”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欧美欣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在现实生活中,儿童目睹了家暴的发生,这会对心理健康有着直接的负面影响。“曾有个案例,7岁小朋友目睹了家暴,承受着精神压力,晚上会害怕到尿床,后来去接受了心理咨询。”

欧美欣认为,对于目睹家暴儿童的权利亟须保护,不应该忽视他们。不过目前在实践中仍有一些空白地带,“目前的普遍观念是直接遭受家暴的对象才是受害者。比如我打了你,我对你进行恐吓、骚扰,你才是受害者。而目睹家暴儿童更像一个旁观者,因此容易忽视。”

“目睹家暴”儿童也是受害者 广东陕西海南均立法明确

南都记者获悉,为保护未成年人不再遭受家暴,在2020年10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明确将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列为家暴受害人,广东也是全国首个通过立法明确目睹家暴儿童为家暴受害人的省份。

该《办法》明确了家暴的定义和外延,将冻饿、禁闭、骚扰、诽谤、散布隐私等侵害行为也纳入到家暴范畴,同时明确了通过网络的行为行使暴力也属于家暴。

《办法》的第六章附则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暴受害人。

除了广东之外,陕西省、海南省也有着类似的规定。  欧美欣表示,目睹家暴的儿童在家暴案件中受到的伤害比我们想象的更为隐蔽以及久远,因此,保护家暴案件中的未成年人需要大家不断去推动并强化“目睹家暴儿童也是受害者”这个意识。

焦点

最高法新司法解释8月1日起施行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突出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当事人因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列举了家暴的常见形式,但在生活实践中,家暴的形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为此,该司法解释再次进行了列举,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同样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暴”。

司法解释的这一条也进一步扩大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司法解释规定,在遭遇了家暴之后,若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延伸阅读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作为有效支撑的“相关证据”

司法解释提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而“相关证据”包括十一个方面,具体如下:

①当事人的陈述;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③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④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⑤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⑦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⑧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⑨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⑩伤情鉴定意见;

⑪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文/何生廷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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