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近日,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启动特定养老储蓄试点。
《通知》明确,自2022年11月20日起,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在合肥、广州、成都、西安、青岛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试点阶段,单家试点银行特定养老储蓄业务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特定养老储蓄试点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养老金融产品供给,与银行养老理财产品、养老保险产品和养老基金产品等形成补充。
利率略高于
大行五年期定存挂牌利率
根据《通知》,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三种类型,产品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档,产品利率略高于大型银行五年期定期存款的挂牌利率。储户在单家试点银行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存款本金上限为50万元。
对此,董希淼表示,从产品本身来看,此次推出的特定养老储蓄产品期限较长,利率较为适中,适合风险偏好较低、对流动性要求不高、追求固定收益的群体,这与居民长期养老需求较为契合。
根据《通知》,试点银行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储蓄业务优势,推出符合长期养老需求、充分体现养老功能的特定养老储蓄产品,推动特定养老储蓄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差异化养老金融需求。同时,应当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架构,为试点工作提供充足的资源保障。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完善相应的激励约束等机制,做好系统研发改造工作。
此外,试点银行应当严格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展业务。落实储蓄业务和个人账户管理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特定养老储蓄业务,不得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试点银行应当做好特定养老储蓄业务风险管理,充分评估风险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有效防控风险。做好产品宣传和消费者教育工作,完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监督管理方面,《通知》还要求,试点银行应当制定特定养老储蓄试点方案,经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认可后方可实施。试点银行分支机构在首次办理特定养老储蓄业务前,应向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试点银行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专家建议
给予更多财税政策支持
今年5月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对商业养老金融的业务规则作出原则性规定。其中提到,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养老储蓄业务发展,董希淼建议,财政、税务等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可在财政税收、产品准入等方面采取更多的支持政策。对于养老储蓄存款,建议在利息税征收上实行不同的政策,以此鼓励更多的人通过选择养老金融产品来更好地满足养老的需求。国家层面可对养老金融发展制定长期规划,完善相关制度安排,明确专属理财、保险、基金、信托等养老金融产品定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推出适老性金融产品,有效支撑第三支柱养老保障发挥作用。
“特定养老储蓄产品一方面具有利率优势,另一方面,未来有可能享受利息税优惠。目前,该产品具体设计细节有待出台,不过,财税政策等激励机制对该产品发展意义重大。”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董希淼建议,接下来应进一步丰富养老储蓄产品,优化期限结构。还可采取一些流动性管理措施,如遇到储户生病等情况提供部分提前支取以及存单质押等服务,以更好地满足广大用户多元化需求。此外,在试点的基础上,应尽快总结试点经验教训,适时增加试点产品规模,并将试点扩大到其他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对养老储蓄的需求。
下一步,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将密切跟踪特定养老储蓄试点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试点安全稳健开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情况,适时研究推广试点经验,推动商业银行更好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