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召开,会议对《北京市节水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条例(草案)》共六章68条,包括总则、节水管控、节水措施、保障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草案)》明确,本市将水资源禀赋和承载能力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条件,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控用水总量,制定全市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生产生活用水计划。强化“取供用排”各环节主体节水责任, 重点针对浪费水现象突出的用水环节和高耗水单位,严格节水责任和措施。对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同时,《条例(草案)》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惩戒。
严控用水总量
制定全市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指标
据介绍,北京属于资源型重度缺水地区。全市多年年人均水资源量一直在100立方米左右,2014年南水北调水进京后,年人均水资源量提高到150立方米左右,但仍远低于联合国认定的年人均水资源量500立方米的极度缺水标准。
本市将水资源禀赋和承载能力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条件,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控制人口规模,严格限制建设高耗水项目。
《条例(草案)》加强源头管控,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严控用水总量,制定全市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生产生活用水计划。具体来说,市水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依照国家水资源配置方案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规划、水资源状况等,每五年组织制定全市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指标,明确水资源配置总量、水源构成、生产生活用水总量和河湖生态用水配置量等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强化全过程节水管理
对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实行定额管理
《条例(草案)》强化全过程节水管理,落实主体节水责任。草案设节水措施专章,强化“取供用排”各环节主体节水责任, 重点针对浪费水现象突出的用水环节和高耗水单位,严格节水责任和措施。
取水环节,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加强设施管护,严控取输水损失;地下工程建设等疏干排水应优先利用;补充取水许可延续及注销制度。
供水环节,规定供水单位在制水、管网改造、漏损控制等方面的责任,细化节水管理措施,健全考核制度;严格供水和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人日常管护责任;加强管网保护,供排水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管网损坏。
用水环节,《条例(草案)》着墨较多,用水应当计量、缴费。居民用水应当增强节水意识,培养节水生活方式,积极配合节水改造,发现跑冒滴漏等情况及时维修,保障用水器具良好运行。居民用水确需变更为非居民用水的,应当向供水单位报告,纳入非居民用水户管理,单独计量、缴费。
本市对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水务部门按照年度用水指标对非居民用水户进行管理,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可能超出用水指标时,水务部门应当给予预警提示;非居民用水户超出用水指标20%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居民用水户应当设立相关机构或者指定人员负责节水工作等。
排水环节,《条例(草案)》要求,加快再生水管网建设,明确优先使用再生水情形,扩大再生水利用;鼓励回收利用工业废水,提高利用率;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加强雨水利用。
完善法律责任
加大对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惩戒
《条例(草案)》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惩戒。上位法对相关行为已设罚则的,不再进行重复规定,只针对本市具体细化落实条款,结合上位法设定罚则进行明确和衔接。比如,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新增管理要求和规范,根据上位法授权或者参照上位法对类似违法行为处罚幅度,结合实际需要及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合理设定法律责任。比如,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居民用水性质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泽伟
编辑/彭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