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伴随各地的高温天气,“高温预警”“热射病”“中暑”等名词登上热搜。7月20日,北京房山法院通过梳理多起典型案例,分别从高温作业的认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等内容进行深度解析,讲解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如何保障权益。
高温下室外打理草坪 员工主张津贴获支持
据了解,小张为球场的员工,担任场务工人岗位,负责给草坪浇水、清扫树叶、修剪草坪等工作。工作期间,因球场未按时发放工资、高温津贴,小张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球场支付工资及高温津贴1万余元。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小张的申请请求。
球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其无需向小张支付工资及高温津贴。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为室外作业,岗位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球场应于每年的6月至8月向小张支付高温津贴。球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现球场未对两年内已向小张足额支付工资及高温津贴的情况进行举证。最终法院判决球场应向小张支付相应期间的工资及高温津贴,并驳回球场的诉讼请求。
判决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
释法丨不是每一样工作都可以享受高温津贴
法官表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国家规定高温津贴的初衷是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高温环境下作业劳动者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特殊付出的“补偿”。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法定报酬待遇,并非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对于享受高温津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若出现拖欠、未足额支付等情形,劳动者可依法申请仲裁、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劳动监察大队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是否符合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即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室内工作场所的温度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到33℃以下的,而非单纯由企业的性质所决定。
该案中,球场从事草坪打理工作的小张可享受高温津贴,但不意味着在球场工作的每一工种的劳动者均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比如球场的前台、出纳、室内场馆的保洁、电工、负责机械维修的劳动者等,如无法证明工作岗位符合发放标准,亦无法领取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同地区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和金额上存在差别。在发放时间上,由于南北方气候差异,高温津贴发放的起止时间各地不同;在发放标准上,因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不同,高温津贴标准也不尽相同。此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协商一致,可通过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提高高温津贴的标准。
员工起诉索要高温津贴 工厂:夏季室温维持在33℃以下
小刘于2017年11月15日入职机械加工厂,职务普工。2021年4月20日,机械加工厂以小刘2020年累计请假超过10天且无请假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小刘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刘遂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加工厂支付拖欠工资、高温津贴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小刘主张高温津贴的请求。
机械加工厂不服该裁决,认为小刘的工作岗位系室内,其公司已经采取有效措施将小刘工作的室温降低到33℃以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其公司无需向小刘支付高温津贴。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系室内工作,工作的车间室内面积440平方米,高度9.1米,车间空旷,通风良好,夏季配有降温设施(大型风扇多台),每个工位都配有工业用电风扇,工作人员密度小。机械加工厂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其公司生产车间工作温度进行检测,温度均在33℃以下,小刘对该测温记录不持异议。最终,因机械加工厂和小刘一致认可,机械加工厂在小刘工作的室内配置了电扇进行降温,小刘也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实其工作场所符合支付高温津贴的条件,故法院认为小刘主张的高温津贴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判定机械加工厂无需向小刘支付高温津贴。判决宣判后,小刘未提起上诉。
释法丨单位采取有效降温措施后可免付高温津贴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劳动者主张高温津贴的,应对自己工作环境和符合支付高温津贴的条件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反驳的,应就已经采取有效降温措施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表示,该案中,机械加工厂举证证明已采取有效降温措施,保障小刘室内工作温度低于33℃,因此无需再向小刘支付高温津贴。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留痕”,每一个程序或环节都留有书面或者录音、录像证据,如对降温措施及时拍照、录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温度进行取证固定。如用人单位未能采取有效保障措施而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后,亦应留存相应发放凭证,并在发放明细上明确款项性质为高温津贴,避免后续劳动争议的发生。
法官提示,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除了支付高温津贴外,更重要的应为建立健全劳动者防暑降温保护制度,按规定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也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冲抵高温津贴。
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严格遵守高温作业的时间要求,如遇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如遇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的中度高温天气,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的时间累计不能超过6小时等,不能以延误生产进度等为由拒绝采取高温时段调整工时,也不能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以此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法官提醒,高温环境下作业,劳动者除了可以主张高温津贴外,对于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在强高温天气下户外作业,或在没有高温防护条件、防暑降温措施下冒险作业,有可能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可以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立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通讯员周蕊 曾慧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葳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