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6月27日通报称,6月27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疫情期间销售假冒“清风”抽纸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假冒品牌的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韩某,从他人处采购假冒“清风”牌抽纸,转卖给冯某某(另案处理)以赚取差价。被告人周某负责进货、对外销售,被告人韩某负责收发货、收取货款。经审查,二名被告人对外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08,120元。2022年5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民警至被告人周某、韩某住处将二人抓获。二人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韩某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韩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均可以从宽处理。因此,上海三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部分犯罪行为发生于上海本轮疫情之初,两被告人假借疫情期间生活物资需求旺盛之机,大量销售明知假冒“清风”注册商标的抽纸,行为性质较为恶劣。本案受理后,上海三中院克服疫情对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采用在线方式开庭,依法高效审结了该案,严厉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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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