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6月2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反垄断法与时俱进,力求在数据时代继续保护公平竞争。
这是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次完成修改。反垄断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反垄断法的执法部门;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完善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2018年机构改革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三合一”,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的反垄断执法工作。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此次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反垄断法的执法部门,加强了反垄断统一执法力度。
这次修改,突出的变化是为了应对平台经济集中的特征,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修正草案在总则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同时也有针对垄断行为类型规定的细化规则,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规定了专门条款。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要求商户二选一等违法行为屡有发生,反垄断部门增强了执法力度,但对一些大型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技术、资本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整体上缺乏法律监管依据,需要立法方面做修改。
反垄断主要反的是两种垄断协议,一种是横向垄断,一种是纵向垄断。其中,横向垄断是指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达成协议以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限制价格协议等情形。纵向垄断是指经营者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后者比较容易查明,处罚也比较多。前者也屡有发生,有不少成功案例。
但在经营者集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反垄断执法一直比较弱,这方面的成功案例也比较少,需要法规和实践向前探索。
此外,修正案还增加了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也是与时俱进的举措。修改后,反垄断法将更加保护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鼓励在竞争中持续创新。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