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邀请朋友到他们的租住地聚餐,不料其中一人在露台坠亡。因认为开发商、物业公司、房东以及聚餐者,对坠亡一事均存在责任,死者父母诉至北京顺义法院,要求八被告共同赔偿1793564元。6月2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被告均认为死者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此案未当庭宣判。
死者父母起诉称,小康与女友小茹共同租住于北京顺义某一小区内。2021年6月,小康邀请小周、小静(系小周女友)、小苏以及小文至其住处聚会。众人饮酒至凌晨左右,小康打开窗户来至二层露台乘凉,醉酒后的小文随其一同出去,躺在外面露台并一直打滚。之后,小康、小茹回屋玩电脑游戏,小周、小静提前离开,后小文不慎坠亡。
事后,小文父母将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小康、小茹、小周、小静、小苏以及房东共同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八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793564元。
小文父母认为,事故地点露台的护栏仅有30公分,不符合《民用建筑涉及统一标准》中规定的最低1.05米,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应对设计缺陷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公司未设置任何安全标志,未进到安全提示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房东擅自将涉案房屋窗户由上悬窗改为平开窗,存在安全隐患,业主是有义务提供一个安全的房屋,涉诉房屋是办公房屋,不能出租住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他五位共同聚餐人,明确意识到醉酒躺在露台打滚的小文具有坠落风险却放任危险存在,亦具有相应责任。
对此开发商认为此案与公司无关。“我们不清楚窗户为什么可以打开。交付时候屋内是有栏杆的,窗户是外悬窗户, 人是不能出去的, 那部分是非上人露台,与露台相连的窗户是有栏杆的。”公司与业主是买卖关系,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是业主装修过程中改造的窗户。
物业也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公司员工第一时间发现情况,而且配合警察进行了调查。物业称死者不是涉诉房屋的房主,承租人,仅仅是聚会的参加人。对于业主将办公用房的房屋承租给其他人使用,并不知晓。进入露台的方式是通过专有部分进入平台的,共有部分是不能进入到露台的。业主更改窗户的情况,应该自行做出提示、标示,从平面图靠近露台的位置有一个方形的叉部分是空调间。“出来的窗户部分有可能是空调间的位置。业主就是把空调间拆了,往前推了一点,把窗户开在了不上人的露台的位置了。”
此外,物业认为,聚会的组织者和房屋的承租人有义务对聚会场地的安全性进行提示。
房东则表示,他和死者没有任何关系。作为业主没有改变房屋的主体,交房时候没有注意窗户有没有栏杆。“装修时候我确实改变了窗户,但是我是通过物业缴纳了装修押金,而且物业公司检验后才竣工的。”房东介绍,窗户打开后就是一个平台,从窗户到平台的边缘可能发生危险的距离是两米多。窗户在交房时候是立窗,上下开的,不能完全全开,为了通风方便,把窗户改变了开窗方式。但是不管是不是二楼都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到露台的部分是需要通过窗户的,是自己主动去钻才能出去,而且露台面积很大,不存在人上去就会摔下去的情况。露台下面是商家,商家挂广告牌是需要通过露台的,是需要工人去工作的,所以物业就应该设立护栏等保护生命安全的安全措施,而不是事发后在进行喷漆禁止通行。
小康、小茹则辩称,物业没有对露台进行危险标示。而死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该自己承担责任。他们已经尽到相应义务,避免危险发生。“我们在收拾屋子,小文自己走到露台。我们让小文别去。因为小文个子高,我们也拉不动他。我们就进屋喝口水,我们也没有看见他是怎么掉下去的。”
小康描述,当时他们将小文拖到窗户旁边,不是在露台边上,打算回屋喝口水之后继续照看小文。小文就在他们喝水的空隙掉下去了。“我们发现他掉下去后就打120和110了。120五分钟就到了,之后抢救后就宣布他死亡了。之后警察来了,就把我们带走了。当时我们也喝了很多酒,有点断片了。”
小周、小静则称,两人离开时小文还在屋里,没有去外面的阳台。“我们还当时还给小文叫车,但是当时他睡着了,我们就先走了。走之前我们还拍了视频和照片,当时小文还在屋子里。”
小苏辩称,在小周、小静离开前他就在沙发上睡着了。“我是被出警的警察喊醒的。我睡觉之前,小文确实在屋里呆着的。”他认为死者也是有责任的,是死者自己喝酒,他们也没有灌酒。死者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也需要承担相应后果。
在法庭辩论阶段,各被告均认为小文自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对此,小文父母表示,死亡原因不是因为身体原因导致的。而且假定涉诉房屋是符合设计规范的,从现有材料来看,是不应该发生死亡情况的。涉诉房屋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其他人都是有过错的。
此案未当庭宣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