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 市商务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外埠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入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二手车流通,现就实施外埠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入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外埠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凡符合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均可申请办理转入业务。
二、本通告所称小型非营运二手车是指已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三、申请人需获取市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有效的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及继承类其他指标。
四、申请人需获取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确认单。
五、申请人在获取有效的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和机动车排放标准确认单后,到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办理转入业务。
六、生态环境、商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工作。
七、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