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头部券商被证监会集体“点名”。
6月10日晚间,证监会密集发布10封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公告,分别涉及中信证券(600030.SH,06030.HK)、中金公司(601995.SH,03908.HK)、海通证券(600837.SH、06837.HK)、光大证券(601788.SH、06178.HK)、信达证券、国融证券。
其中,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信达证券等4家券商,被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中金公司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国融证券则被监管谈话。
案由方面,澎湃新闻记者梳理显示,中信证券、中金公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信达证券等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均涉及境外子公司问题。国融证券则是在担任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中,未审慎核查。
中信证券因境外子公司设立未报批等三方面问题,被责令改正
证监会表示,经查,发现中信证券三方面行为存在违规情况:一是2015年设立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当时《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证监会批准。
二是未按期完成境外子公司股权架构调整工作,存在控股平台下设控股平台、专业子公司下设专业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SPV)下设子公司、股权架构层级多达8层等问题。
三是存在境外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基金管理等非金融相关业务和返程子公司从事咨询、研究等业务的问题。
证监会指出,上述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反映出中信证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失。按照规定,责令中金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
中金公司因未按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章程等三问题,被出具警示函
证监会表示,经查,发现中金公司存在三方面违规行为:一是返程子公司天津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你公司自用房地产投资开发项目。
二是有46家冗余的特殊目的实体(SPV)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22家SPV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层级上翻。
三是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章程。
证监会表示,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境外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海通证券因境外子公司下属机构设立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被责令改正,相关负责人被监管谈话
证监会指出,经查,发现海通证券存在五方面违规行为:一是境外子公司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金融集团)下属至少12家机构(包括海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9家特殊目的实体等)的设立未按规定履行或者履行完毕备案程序。
二是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的商业保理业务未完成清理,上述业务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且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有关业务范围的要求不符。
三是境外经营机构股权架构梳理以及整改方案制定工作不认真,存在重大错漏,如恒信金融集团的相关层级调整计划直至2021年8月才报告,恒信金融集团间接参股维天运通的情况2021年9月才补充。
四是除涉及刑事案件或已提交上市申请项目外,海通开元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所投资(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境内项目未完成清理。
五是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未按照《境外办法》的规定完成修订。
证监会表示,上述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反映出海通证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根据相关规定,现责令海通证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任澎作为主要分管高级管理人员、王建业作为海通证券时任合规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光大证券因境外子公司从事移民服务等,被责令改正
证监会表示,经查,发现光大证券存在三方面违规行为:一是境外子公司中国阳光富尊移民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的移民服务,不属于金融相关业务范畴,存量业务尚未完成清理。
二是未督促境外子公司完成所持OP EBS Fintech Investment Limited、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合伙份额)清理。
三是未按期完成至少1家子公司、1家特殊目的实体(SPV)的注销,以及11家子公司、3家SPV的层级调整,未能有效压缩境外子公司层级架构。
证监会表示,按照相关规定,现责令光大证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
信达证券因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设立等问题,被责令改正,相关负责人被监管谈话
证监会表示,经查,发现信达证券存在三方面的行为:一是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设立。二是返程参股公司建信国贸(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三是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此外,证监会指出,《境外办法》给予了长达3年的整改时限,但信达证券在整改时限内工作进展缓慢,对相关监管承诺事项的作出和执行较为随意,对监管相关规定的落实明显不够到位。
证监会称,上述情况反映出信达证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根据相关规定,现责令信达证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祝瑞敏作为信达证券分管境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吴立光作为公司合规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国融证券因担任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中未审慎核查,被监管谈话,相关负责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证监会表示,经查,发现国融证券在担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标的资产的收入、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审慎核查。
证监会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对国融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国融证券合规负责人、投行业务负责人于2022年5月26日10时30分接受监管谈话。
同时,杨亮作为国融证券时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被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左宏凯、刘彦辰、罗舜等人,被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在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期间,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证监会强调,国融证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同时,国融证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负有责任的业务人员、内控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