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6月9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雨田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功员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建勇利用担任株洲市攸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株洲市石峰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及推进、工程款结算、公司经营等事项上为株洲市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冬荣等企业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企业或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11.738万元,其中未遂52.0531万元。2011年1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张建勇利用担任攸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构名目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21万元据为己有。提请以受贿罪、贪污罪依法追究张建勇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建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张建勇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司法机关判处。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被告人家属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此前,湖南省纪委监委曾发布消息,经查,张建勇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跑官要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及推进、公司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犯罪。
张建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权力观异化,把公权力变成牟取私利的工具,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建勇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湖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