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共同完成的2021年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环境司法工作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构建新发展格局保驾护航。全国司法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准确把握环境司法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坚持环境司法规则构建与司法保护实践探索统筹推进、环境司法治理基层化与经验国际化同频共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为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积极参与并引领全球环境治理,为全球环境司法事业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建设迈向新征程。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建设向纵深掘进
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继续以环境司法专门化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认真贯彻绿色司法理念、不断提升环境司法能力,在组织机构建设、司法机制创新、司法方式改革、人才队伍建设、司法理论研究等方面有了新突破、取得新成就,并且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央。表现为以下四个要点。
一是环境司法组织建设迈入常态化轨道。2021年,全国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数量同比增长7.83%,保持着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人民法庭“一主两副”的设置格局。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增设昆明和郑州环境资源法庭,湖北全省法院初步建成“1+5+10+N”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山东全省155个基层法院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全覆盖,湖南、福建等地适应解决特定区域生态环境问题需要,设立生态巡回法庭。各级检察机关推进“多检合一”新模式,推动生态环境巡回检察机构设置。河北成立白洋淀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室,专门负责雄安新区管辖范围内环境民事、行政、刑事及公益诉讼案件,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检察院成立驻土林州级自然保护区巡回检察室,实践“公益诉讼+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模式。
二是环境司法工作机制向做细做实延展。全国法院规范环境案件类型,统一环境司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明确审理类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建立明确统一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业务范围和受案标准。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完善环境司法工作机制。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开展“集中管辖+重点区域指定管辖”新模式。扩大部门合作范围,做强多元共治机制。湖北、河南、陕西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议共建环丹江口水库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探索“司法审判+检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三是环境司法政策和典型案例促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共计发布9批96个典型案例,重点关注流域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红色资源传承、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服务“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发布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共计10件,加强对“母亲河”的司法服务力量,指明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政治站位和前进方向,促进形成“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司法服务新格局。
四是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国内影响力明显增强。设立环境司法外交主场,加大国际合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参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向世界展示中国环境司法成就。输出环境司法“中国经验”,促进形成环境保护司法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欧洲环保协会共同举办“生物多样性保护暨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研讨会”,分享生物多样性保护成功经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收录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例,展示中国环境司法的生动实践。
二、环境司法专业化发展程度朝横宽拓展
2021年,环境司法专业化稳健发展,案件质效不断提升。除去环境刑事案件出现下降拐点外,环境民事、环境行政、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案件都有较大幅度上升,总体来看,环境民事、环境行政、环境刑事、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案件一审收案量分别同比增长10.18%、23.42%、-4.33%、25.97%、131.50%,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增幅迅猛,环境行政案件平稳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适用情况良好,“合作型”裁判方式正在形成,环境侵权案件责任形式呈现出以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为主的相对集中分布和消除影响与赔偿损失合并适用的特征。环境行政案件基本上全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且上诉率高,二审改判案件以行政赔偿、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为主要类型,争议复杂程度高、审理难度大,实质性审查有待提高。除去案件数量下降的年度特征外,环境刑事案件还呈现出生态环境犯罪属地依赖性强和污染环境罪发案率与经济发展程度具有高度相关性两大特征。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体系已相对成熟,环境公益诉讼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功能更加凸显,司法实践发展健康平稳,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新型手段得到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呈现出以磋商为主导程序、以修复生态环境和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以自然人为义务主体的显著特征。
我们针对合同案件适用民法典“绿色条款”情况、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情况、检察公益诉讼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门分析。“绿色原则”在合同适用中呈现独立性与附属性相交织的特点,发挥着作为法律规定之适用或者解释的补充、与其他原则结合作为强化论证的理由以及直接作为评断合同权利义务的准则等方面的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总体实施情况良好,司法助力长江大保护成效初显,立法关注的“总磷污染”流域性环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展现。检察机关是提起公益诉讼的绝对主力,承担了所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机关的协同联动水平日益提升。
三、为人类永续发展积极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面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远景目标和新时期的新挑战,我们建议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持续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建构。构建以集中管辖法院为统领、以专门法庭为主力、以巡回法庭为辅助的环境司法审判组织体系。有序推动乡镇检察室公益诉讼办案中心设置,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协作水平。完善跨区域集中管辖标准,明确一般管辖与专门管辖的衔接规则,积极总结“四审合一”审判经验,探索一套成熟的审执衔接机制。以公益诉讼基金和环保禁止令为重要支撑,优化预防性公益诉讼规则。
第二,奋力提升环境审判专业化能力水平。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条款”类型化的体系化解释框架,提升民事规范的体系化程度,增强裁判性功能。增强对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的性质界定,以类型化思维做好环境行政行为的准确判断与识别。树立积极刑法观,加强对生态法益的实质性识别,构建多重利益衡量标准,科学界定相关行为。准确定位环境公益诉讼的目标及功能,持续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分化与衔接。以三大“生命(运)共同体”为目标指向,依法审理碳交易、流域和濒危物种等方面相关案件,加强气候变化、生态系统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等领域司法保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张丽
校对/董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