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获悉,交通大整治攻坚战期间,交警部门重点规范十五类交通违法行为,其中对十类停车违法进行从严治理,全力创建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据介绍,哈市交警部门将重点取缔酒醉驾,货车超载、闯红灯,追逐竞驶等十五类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隐患,保障市民安全出行。具体内容如下:
1、整治违法停车;
2、打击酒驾、醉驾、毒驾;
3、打击改装车、拼装车违法;
4、打击小型客车、摩托车追逐竞驶、炸街炫技违法;
5、整治涉牌涉证违法;
6、治理超标电动车、港田车违法;
7、整治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
8、打击货车超载、闯红灯违法;
9、查处客车超员违法;
10、查处公交车违法;
11、治理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违法;
12、治理机动车压实线变道违法;
13、治理“僵尸车”;
14、整治行人违法;
15、整治非机动车违法。
同时,在静态交通整治方面,交警部门重点取缔市民反映强烈的不按规定方向停车,双排、多排停车等违法乱象,综合治理“停车乱”、“停车难”等问题,并列举十类静态交通整治重点:
1、人行道上不按泊位停车以及不按规定方向停车;
2、严管街路段停车;
3、道路左侧或中间、绿化带停车;
4、双排、多排停车;
5、占用公交站台停车;
6、黄色网状线、导流线、人行横道线停车;
7、占压人行道盲道停车;
8、桥下空间非泊位停车;
9、小区消防通道停车;
10、其他有禁停标志路段停车。
此外,随着机动车使用频率的提升,规范、文明停放车辆成为每一名驾驶人的必修课,也是营造更加安全、有序道路交通环境的必要条件。驾驶人停车时要遵守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路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交通大整治攻坚战期间,请广大市民共同积极参与配合,展现哈尔滨市民的良好素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按照哈市“七大都市”总体战略部署,与公安交管部门一道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建设幸福美丽的家园,为推动哈尔滨发展贡献力量。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