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杀猪盘”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李某等24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所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其中18名被告人主动退缴赃款,追赃挽损金额达42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2月在互联网认识被告人杨某某后,以7000元的价格要求杨某某为其提供虚假投资平台“达斯克”用于骗取他人钱财,并支付约2000元/月给杨某某,让其对该虚假投资平台进行维护。为扩大组织规模,被告人李某通过互联网发布“挣快钱”的项目广告发展代理,诱骗受害人进入“达斯克”投资,然后通过后台操控输赢及限制提现等方法骗取他人钱财。直至2021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发展代理包括居住在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街道某住宅楼实施诈骗行为的符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汪某某等人,骗取他人钱财共计75万多元。
本案中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诈骗罪共犯的辩解,检察机关审查全案材料后,发现杨某某是在明知李某将利用其提供的平台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给其可以操作后台数据制造投资涨跌假象的非正规平台,且为规避法律制裁自己没有直接使用该平台,而是通过为李某提供处理平台使用故障、更改支付接口等技术支持从中获利。由此可见杨某某在主观上对该违法平台的使用和获利情况及违法性均有明确认知,仍在客观上长期提供技术支持帮助诈骗行为顺利实施,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共犯。提起公诉后,两级法院均对杨某某的罪名定性予以采纳,以犯诈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严厉惩治了提供技术的犯罪人员。
鉴于本案为虚假投资类电信诈骗犯罪,犯罪分子通过后台可以随意操纵被害人投资涨跌情况,且存在一定数量的虚拟账户,导致后台数据不能准确反映各犯罪分子的实际诈骗数额。为准确核定犯罪数额,检察机关转变正向认定的办案思路,依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引,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重新梳理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结合该犯罪团伙存在固定提成比例的特点,从实际获利数额入手,将获利所得与提成比例进行反向推算,从而得出诈骗资金数额。经法院判决认定,采纳了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据此思路得出的犯罪金额,为以后办理电信诈骗案件准确认定犯罪金额提供了蓝本。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涉案金额大、受害人多的特点,检察机关把追赃挽损作为办案工作重点之一贯穿诉讼全过程。在审查逮捕环节向侦查机关制发《继续侦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及时扣押、冻结、查封被告人的涉案财产,严防出现在逃人员转移财产致使被告人判决后无力偿还被害人的情形;在审查起诉环节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犯罪分子说明政策鼓励其争取宽大处理,引导其主动退赃;在庭审过程中经法院同意再次向被告人说明如果能在判决前将全部赃款予以退赔,可以依法调整量刑建议,多管齐下确保追赃挽损工作落实到位。经过多番努力,本案成功追回赃款42万余元,为受害人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