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期间违规收治发热病人入院,四川一家医院院长、副院长双双获刑一年。此份判决一出,在医卫界和法律界引发广泛关注。
5月1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二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均提起了上诉。
坚持收治发热病人 致十余名医护人员被隔离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事件发生于2020年1月。
当时新冠肺炎在武汉暴发并扩散全国,时任西南石油大学(南充校区)校医院院长李涛和时任业务副院长的王济良,成为后来的两名被告人。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显示,李涛,男,1974年出生,案发时任校医院院长。王济良,男,1953年出生,南充市某医院神经内科退休专家医生,案发时任校医院业务副院长,2016年1月受聘于该院,其岗位职责之一是规范常见病及多发病的诊断治疗、负责传染病疫情的规范报告管理。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二人于2020年2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20日,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局(下称“区卫健局”)召开了民营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会议,校医院派陈某某代李涛、王济良参会,会上学习了顺庆区新冠肺炎防治工作安排部署,明确了校医院不能设立发热门诊、不能收治发热病人,陈某某将会议精神报告了李涛。校医院在2020年1月22日上午的朝会上传达和学习了1月20日区卫健局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并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校医院不收治发热病人,如有发热病人由李涛安排协调转诊治疗。
同年1月23日区卫健局印发了南顺卫健(2020)18号文件(下称“18号文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并通过QQ群发到李涛邮箱,李涛将该份文件截图转发在校医院工作群里,并要求医护人员学习和执行。
根据“18号文件”,校医院不在设有发热门诊医院机构名单之列。“18号文件”附件3《未设发热门诊医疗机构发热病人诊疗流程》规定,未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现发热患者——隔离留诊观察——辖区专家会诊——转至定点机构要在2小时之内完成。
公诉机关指控,李涛、王济良拒绝执行“18号文件”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坚持将发热患者苟某某留在校医院治疗,期间苟某某每天自行开车到校医院输液、又自行开车离开。1月28日苟某某的妻子贾某某因间质肺炎到校医院治疗,期间校医院医护人员多人多次向李涛、王济良反映不能收治该二名病人,要求转诊到上级医院,李涛、王济良仍拒绝首诊医生、医护人员不收治发热病人的决定和建议,坚持收治贾某某入院治疗,并拒绝按“18号文件”的规定报告区卫健局和疾控中心。
2020年1月29日,苟某某、贾某某二人到南充市中心医院做咽拭子检查,结果呈阳性,后苟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贾某某被排除),导致校医院18名医生护士被隔离。2月1日,网上出现了名为《关于某某大学南充校区在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期间校医院故意隐瞒疫情致使疫情存在严重的传播风险申明》的网帖,引发关注。
公诉机关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南充市顺庆区消毒医用品极度紧张、匮乏。区卫健局为控制事态,向校医院拨发价值人民币10588元的消毒医用品,校医院18名医护人员自行做核酸检测共产生费用人民币23896.8元,集中在宾馆隔离产生费用共计人民币49340元。
两人均辩称自己不构成犯罪 校医院被罚5万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南充市卫健委和此案一审判决书中,获得了更多案件细节。
据南充市卫健委2020年2月通报称,2020年1月22日晚,校医院副院长王济良给当班医生打电话,说他爱人的弟弟苟某某生病了,要求住院治疗。患者入院时体温38.3℃,医生诊断为扁桃体发炎。值班护士将该情况向护士长汇报,认为患者存在新冠感染的可能,建议不收治。护士长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院长李涛,李涛向王济良询问了病人病情,王济良说患者肺部病变不典型,应该不是新冠肺炎,李涛于是同意患者入院治疗。
苟某某在院期间,医护人员多次向内科主任陈武春和院长李涛反映,该患者可能存在与疫区人员接触史,不应收治,但李涛等相关领导不予采纳,最终苟某某被确诊新冠。
事发后,西南石油大学党委作出解聘王济良业务副院长、免去李涛校医院院长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的决定。2月3日,顺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将该事件作为行政案件立案调查,作出对校医院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吊销王济良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2月6日,顺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将该案件移送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李涛、王济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李涛、王济良有异议。
李涛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患者苟某某收治入院的时间是2020年1月22日晚上,他收到区卫健局“18号文件”是在1月23日下午。传达会议内容的陈某某当时也表示不收治造成推诿病人。苟某某收治入院后,也到上级医院就诊检查,三医院排除了其是新冠。陈某某和副院长王济良也认为可以排除新冠,这种情况下才让其继续住院。
王济良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收治苟某某没有违反 18号文件。当时苟某某一直在南充,没有去过武汉,也没有武汉发热病人接触史,对其进行流调,所以进行了排除。其辩护人的主要观点:王济良客观上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妨害行为,主观上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妨害故意,此案指控罪名不成立;案涉诊疗行为,属于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正副院长双双获刑一年 双方均上诉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此案先后进行了4次庭审,于2022年5月10日公开宣判。
据微信公号“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10日通报,顺庆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为某医院院长,被告人王某某为业务副院长。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在收治发热病人苟某某、贾某某(二人系副院长王某某的亲戚)的过程中,不顾多名医护人员提出反对意见和转院建议,拒绝执行顺庆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最终因发热病人苟某某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导致该医院10余名医护人员被隔离,致使该医院多名医护人员及其家属、社会上不特定多数群众存在被感染新冠肺炎的严重风险。
顺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李涛和王济良均提起上诉。
5月1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王济良家属处获得其上诉状。其认为原审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18号文件”并未要求“一律不得收治发热病人”,案发前,也没有人对上诉人讲过“医院不能收治发热病人”。
此案中,根据当时规定,苟某某、贾某某没有到过武汉,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发病前14天内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聚集性发病情形。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苟某某、贾某某有流行病学史。依据上述标准,不能认定其为“疑似病例”,也就不能要求校医院及有关人员执行报告、隔离、转诊等防控措施。
此外,上诉人在苟某某、贾某某的诊疗过程中,上诉人持续关注病程发展,甚至还通过私人关系联系三医院(顺庆区人民医院)、南充市中心医院对其进行检查、诊断,以防误诊、漏诊,充分说明其一直持有积极、谨慎、负责的主观态度,绝无犯罪故意。
李涛的亲属向北青报记者表示,李涛的上诉状也已提交给了法院,但“相关内容不便透露,都是律师在处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