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老人通过会销等形式购买保健品可7日无理由退货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5-17 13:46

北京青年报记者5月17日了解到,《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包括“六十周岁以上消费者,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等形式购买保健产品等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近年来,深圳消费投诉量逐年增加,消费领域突出问题备受社会关注。霸王条款、预付式消费“跑路”、价格欺诈等传统消费领域问题一直困扰消费者。而新消费模式导致的个人信息权益受侵害、大数据杀熟等新消费风险不断扩散。同时,消费维权仍面临取证难、投诉难、查处难、诉讼难等问题。针对于此,《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深圳消费领域多发问题和新型消费侵权行为,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规范性制度和措施,多项措施为全国首创,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消费维权工作提供了地方立法支撑。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分总则、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殊义务、消费者权益的合法保护、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计六十条。

其中,《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六十周岁以上消费者,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等形式购买保健产品等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未成年人消费也有涉及。其中规定,校园及周边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义务,不得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标识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不得违规向未成年人推介抽奖促销活动。

此外,针对以预收款方式实施诈骗、“卷款”跑路的情况,《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核准注册未满六个月、列为失信执行人等情形的,不得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同时,预收费用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设置冷静期,消费者有权七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

对于争议较多的自动续费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以默认勾选、强制捆绑、欺诈等手段强迫消费者开通自动续费服务;应当在服务周期届满前五日,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有效方式将自动续费服务内容、扣费金额等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鑫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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