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于化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于化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9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于化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简历显示,于化源,男,1971年10月生,汉族,辽宁营口人,1991年9月参加工作,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
1993.03-2001.04 交通银行营口开发区支行信贷员、客户经理、储蓄科长;
2001.04-2002.11 交通银行营口开发区支行副行长;
2002.11-2003.03 交通银行营口分行淮河分理处主任;
2003.03-2007.04 交通银行营口开发区支行行长;
2007.04-2009.12 交通银行营口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09.12-2011.05 交通银行丹东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11.05-2016.08 交通银行营口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16.08-2017.05 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2017.05 任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21.06 被免去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职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