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房屋、经济纠纷,女子陈某竟捆绑70多岁的母亲。近日,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期间,法官还组织有关方面对陈某进行心理辅导矫治,化解母女间的家庭矛盾。
张某70多岁,被告人陈某是张某的女儿,母女因房屋、经济纠纷等多次发生矛盾。2021年年底的一天,陈某再次至张某住处与张某发生争吵,并采用捆绑、言语威胁等方式非法限制张某的人身自由。后张某报警,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案件由公诉机关起诉至天宁法院审理,陈某被取保候审。
因陈某系因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触犯刑法,刑庭法官刘跃与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于娜一起走访了受害人张某。七十多岁的老人张某提起女儿满心怨气,要求对陈某有所惩戒,“给她个教训”,但又提及女儿经营着一家店铺,“不想断了她的生活”,不希望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
走访后,刑庭、少年家事庭进行了会商和研判,刘跃法官反映提审时发现陈某性格、脾气暴躁,虽然在检察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悔罪具结书,对犯罪行为表达了悔意,但主要是因为即将面临刑罚,提起母亲仍然心存怨恨,满腹委屈。结合走访情况,研判认为被告人与受害人血脉相连,在妥善处理刑事案件之余,要重点化解母女间的家庭矛盾,尽量挽救母女亲情、修复社会关系;同时,在作出刑事判决之前,亦要对陈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作进一步深入的考察。
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规定:对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的加害人,应当接受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少年家事庭认为,陈某的案件虽尚未判决其接受刑事处罚,但根据其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和案件已移送起诉的情况,可以在审理期间先行对陈某进行心理辅导,同时心理辅导意见亦可供审理刑事案件参考。少年家事庭制定了第一期“心理辅导时间表”,要求陈某在四周内每周按时接受心理辅导矫治,首次心理辅导在天宁法院少年家事审判中心“宁心驿站”心理咨询室进行,后期心理辅导的周期、时间、地点由心理咨询师根据第一期心理疏导的情况和效果再行确定。
经过常州市武进区天问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心理咨询师四期的心理辅导,陈某从消极、冷漠、对抗的母女关系,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待母女关系有了积极、阳光、期待的转变,并对家庭生活有了较好的设计和规划。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刑庭承办法官刘跃组织受害人、被告人听证,通报了心理咨询的评估结果,受害人对心理咨询的结果表示认可,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天宁法院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以非法拘禁罪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后,陈某表示认罪认罚,服判息诉。
据介绍,天宁法院将继续在涉家庭暴力案件中推进对加害人心理辅导矫治工作,强化对加害人的心理干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必要时对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受害人走出家庭暴力的阴影。对家庭暴力“除根去源”,做好、做实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这一社会性工程。(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