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遏制演员偷漏税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5-08 15:45

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7日发布《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下称《示范文本》)。其中提到演员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

上述两个协会发布《示范文本》是为了规范演员合同。其中,关于演员片酬部分的要求,既是约束“天价片酬”,也是防止演员偷漏税。比如,再次重申“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等规定,是针对部分演员拿“天价片酬”挤压影视作品质量的“顽疾”。

为预防演员偷漏税,两协会提出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去年,演员郑爽因偷漏税被罚2.99亿元。今年3月,演员邓伦偷逃税被追缴并罚款1.06亿元。公众人物偷漏税显然是种恶劣的示范。

之所以提出“演员片酬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是防止演员与制片方等合作方,通过现金支付片酬的方式,来掩饰真实收入,逃避依法纳税。可能有人会说,如今连普通员工的薪酬都通过电子方式支付,既便利又安全,演员片酬多为巨款,怎么会使用现金方式支付?

在电子支付时代,仍不排除某些演员片酬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因为现金支付方式一般不留痕,很难进行监督,有可能成为新的偷漏税手段。从这个角度来说,两协会要求“演员片酬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完全是出于善意,既避免演员偷漏税自毁前程,也是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一般用人单位用电子方式支付员工薪酬,由于是单位内部事务,对人民币流通影响不大,所以普遍能接受。两协会公开发文声称“演员片酬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则可能对现金流通产生不良影响,因为这是公开禁止现金支付,公然与法律规定唱反调,影响人民币权威形象。

笔者坚决支持上述两协会关于约束“天价片酬”和防范演员偷漏税的要求,但是,作为一种公开针对全国演员的《示范文本》,如果逾越了法律“红线”,所起的就不是示范作用,而是某种反作用,为一些行业、企业拒绝现金支付提供“样本”,这会对今后人民币流通产生不良影响。

《示范文本》中能不能删除“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这一要求,值得思考。可以说,删除这一要求既让《示范文本》符合法律规定,也维护了行业协会形象,而且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遏制演员偷漏税,比如近年来税务部门利用大数据发现演员、主播偷漏税,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

毫无疑问,两协会发布《示范文本》很有必要,这是从行业自律的角度规范演员行为,维护行业形象。但是,行业协会任何公开行为、公开文本,在正式发布前,都应先由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才能避免协会要求与法律规定“打架”。符合法律规定,协会文件才硬气。

文/冯海宁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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