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陈凤超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条规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陈凤超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