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发布第二批不予备案的私募案例,包括提供“抽页”备案材料、壳基金备案等六种情况。
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案例公示并非设置新规则,而是把备案中出现的共性问题予以梳理总结、进行反馈,有助于管理人后续备案时降低退回补正次数,减少运营成本,避免拉长备案期限。
近期,中基协发现,在退回要求私募管理人修改风险揭示书或合伙协议,让管理人重新签署时,管理人为了尽快备案,没有通知投资者重新签署,仅采取抽换合同修改页面的方式重新提交备案材料,也就是“抽页”。对此,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根据规定,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抽页的虚假材料,不仅涉嫌欺诈投资者,也涉嫌向自律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协会已要求这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退回整改,并对违规造假的管理人采取自律措施。
就壳基金备案而言,中基协人士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没有募集到真实投资者资金就提交备案,违反备案要求。协会要求管理人向真实投资者募集完毕后再提交备案,后续将持续关注备案中的壳基金行为,对于壳基金备案不予办理。对于频繁提交壳基金备案拒不整改的管理人,协会将视情况采取自律措施。
就募集监督协议不合规而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募资监管机构签署三方协议时,未提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办法。对此,中基协人士表示,这并不符合募集管理办法,协会将退回管理人整改,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和募资监管机构签署募集监督协议。
中基协在备案过程中,还遇到“普通合伙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关系弱”情形。对于普通合伙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的出资人,比如某自然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算部负责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担任关键岗位,满足关联关系。中基协人士认为,该关联关系较弱。为防止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道化”,出于保证私募基金治理一致性和运营稳定性考虑,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必须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关系的认定,上述普通合伙人岗位只是清算部负责人,并非核心高管,不满足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有出资要求,故协会退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整改。
近期,私募基金备案中还出现较多“基金投基金期限错配”情形,即某私募股权基金背后投资人是另外的私募股权基金,但两只基金到期日错配。比如,备案基金到期日是2030年,投备案基金的基金到期日是2024年,存在期限错配问题。中基协人士表示,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行为。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等其他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在投资时,应该坚持私募基金和投资者相匹配原则,关注基金存续期是否覆盖所投资资产管理的存续期。针对上述情形,协会退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整改。
此外,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成为“通道”也是备案过程中出现的情形。管理人提交私募股权产品备案时,设置“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结构,分别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机构”。根据合伙协议,“未登记机构”负责委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筛选投资项目并进行投资管理,并且“未登记机构”也将收取部分管理费。中基协人士表示,根据规定,“未登记机构”不得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委托。“未登记机构”没有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具备管理私募基金资质。但根据合伙协议,“未登记机构”实际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质上管理私募基金。原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让给他人,成为了非登记机构开展私募业务的通道,违反了相关规定。
上述人士还提到“基金管理费”问题。其表示,根据规定,“未登记机构”收取基金管理费,这不符合备案要求。与上述情形类似的通道基金也是不予备案的。
去年9月,中基协发布了首批不予备案的私募案例,包括员工持股计划备案为私募基金、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备案为私募基金、员工跟投平台备案为私募基金三种情况。从效果来看,上述人士表示,第一批案例公示之后,上述备案情形已较少出现。即便出现个案,和机构点对点沟通效率也会大大提高。
文/上海证券报记者 梁银妍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