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35年,分居8年,后男子起诉离婚,法院一审判决男子对家庭付出较多的女方给予家务补偿款2万元。
刘先生与许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共同抚育子女,建设家庭。随着子女陆续成年,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4年起双方分居至今。
2022年1月,刘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许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近年来关系有所缓和,因此不同意离婚。此外,婚后共同生活三十余年,自己对家庭付出较多,一直以来照顾家人生活起居、经管家中事务,且身患严重皮肤病一直靠自己出钱治,生活较困难,如必须离婚,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经济补偿款3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依据。刘先生曾四次起诉离婚,且自2014年起双方分居至今,加上相互怀疑以及交流沟通渐少,双方感情已出现无法弥合的裂痕。虽许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刘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院落和其他家电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对于许女士要求的经济补偿款30万元的主张,因许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了辛劳,作出了贡献且许女士现今患有疾病,生活较为困难,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刘某的经济给付能力,酌情判决刘先生给付许女士家务补偿款2万元。
北京密云法院巨各庄人民法庭法官助理王瑾卿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予以明确规定,不仅是从金钱上对一方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而且也从法律层面肯定一方对家庭付出的独立价值。利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平衡夫妻双方离婚后的利益状态,也从实质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则,充分保障弱势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共同享有权利。
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因家庭内部的隐私性和特殊性,主张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可能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导致主张难以被支持。同时补偿数额因为案件的差异性,难以制定统一标准,需要法官结合夫妻双方经济条件、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