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春耕期间,群众野外用火的频率比往常增多,如若现场操作不当引起山火,破坏森林资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广州增城法院审结了一起村民因焚烧杂草引起山火的案件,被告人郑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为整理田地种植花生,到其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山边的田地,用打火机点燃之前清理的杂草,因防御措施不足,引发附近山林着火。后被告人郑某电话联系他人报警及到现场救火,并参与救火,直至当日约17时山火被扑灭。
同日,被告人郑某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经鉴定:火烧迹地面积共5.88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4.62公顷,非林地面积1.26公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郑国雄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国雄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国雄取得被害单位和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郑某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郑某认罪服判,案件依法生效。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的相关规定,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应当以失火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郑某虽没有主观故意,但因疏忽大意、防火意识不足,选择了错误的方式在林边田地清理杂草,引发附近山林着火,又因无足够的防御措施导致山火不断蔓延,造成了火烧迹地面积共5.88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4.62公顷,非林地面积1.26公顷)的严重后果,已远超失火罪的立案标准,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综合被告人郑国雄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