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上虞区人民法院4月2日公布一起案件,疫情期间封控在家,收到上班通知,员工向老板说明因为疫情无法准时到岗,竟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近日,上虞法院受理了这一因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陈某原是某建材公司的员工,2019年3月份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之后因工厂放假,陈某回河南老家。2021年8月份,陈某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发生新冠疫情,无法返岗,期间陈某在微信上收到了某建材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陈某自2021年8月1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旷工一个多月为由,通过微信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8日起解除。
“公司8月4日在微信工作群通知回老家的员工暂缓上班,8月25日又在微信工作群通知9月1日所有员工都必须到岗上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我老家因为疫情封控,我都跟领导说明情况了,怎么能算我旷工就把我辞退了呢?”
不甘心的陈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审查后认定某建材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裁决某建材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四万余元。某建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故向法院起诉。
法官表示,陈某因工厂放假回河南老家,后因当地新冠疫情管控措施而未能及时返岗,并非无故旷工。某建材公司仅于2021年8月25日在微信工作群发布所有员工须于9月1日到岗的通知,事后也未另行通知陈某某到岗,即于2021年9月9日通知陈某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存在不妥。
上虞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陈某经济赔偿金,关于2021年8月份工资,陈某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非因归责于陈某本人,应当视同陈某提供正常劳动,并由某建材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故判决某建材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四万余元。
【版权声明】本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北青Qnews】所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享有本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婧懿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