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市场准入有优化。
4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征求意见稿》涉及修改的规章主要包括《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主要修改事项包括:缩减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范围,优化相关任职资格条件,优化银行发行债券审批的范围和机制,以及依据中外一致原则修改部分条款等。
例如,对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征求意见稿》删去了相关条件中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在银行发行债券审批方面,银保监会明确,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如在24个月内再次提交额度申请,则原有剩余额度失效,以最新批准额度为准。
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上,《征求意见稿》则对于任职资格许可的范围进行了缩减,仅提到“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对于被删去的“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征求意见稿》拟增加两款内容,明确人员应符合相关拟任人任职资格条件。
在任职条件上,《征求意见稿》也有所优化。例如,拟任内审/财务部门负责人没有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审计/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则应当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7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针对外资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外一致原则进行了修改。此前,银保监会或者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的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而此次则修改为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
此前,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一级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和初审,银保监会审查和决定。《征求意见稿》则删去了“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和初审”这一环节。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