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北京石景山法院: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于深夜充电时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3-30 12:48

伴随经济发展,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日益成为群众便利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近年来因质量不过关、违规改装改造、停放充电不规范等因素,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呈多发、频发趋势。

3月30日上午10时,北京石景山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针对“涉电动自行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电动自行车火灾 多为电池及线路故障引发

石景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石磊介绍,据统计,近五年来,石景山法院受理涉电动自行车产品责任、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买卖合同等纠纷案件合计203件,其中2017年43件、2018年40件、2019年53件、2020年39件、2021年28件。

目前,生产电动自行车的行业准入门槛较低,生产厂家质量参差不齐,致使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责任,经有关部门鉴定多为电池及线路发生电气故障引发,这反映出生产厂家对电池电气系统安全性把关不严,质量控制不严格。

个别生产者不能提供生产许可证,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超标、超重、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进行电池重组,在产品使用手册中对超重、超标问题缺乏必要的安全警示说明,误导消费者购买使用。

据裁判文书样本统计分析,电动自行车事故责任纠纷,很少有保险公司参与诉讼。在一个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案件中,最终因消费者未能提交有效保单,且保险期间已过,未能支持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

此种情况反映出电动自行车领域缺少类似于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无强制责任保险,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受害人没有任何保障和救助机制,损失难以得到补偿。

部分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对电动自行车私自改装,以提高最高限速和续航能力。通过案件审理发现,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多在室内充电,火灾事故多发生在深夜或凌晨充电过程中,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起火极易引发火灾,致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惨重。

事故发生后 当事人难以举证

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受害人面临人身伤残、死亡或重大家庭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还涉嫌刑事犯罪,涉及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受害人、生产者、销售者、销售平台、零部件提供者等多方主体,受害人请求赔偿的项目除房屋被烧毁导致的家具、电器、物品、装修装饰、租金等财产损失外,还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对因电动自行车质量缺陷引发的火灾事故中,涉案产品往往已在火灾中毁损或灭失,导致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起火原因判断、合理损失范围的界定等面临较大困难。

对于电动自行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标准、火灾事故原因等事实的认定,需依据消防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等。对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往往以“具有合格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等理由进行抗辩,亦需启动相关司法鉴定程序。

由于当事人购买票据丢失、事故电池及充电器在火灾中损毁,生产者、销售者以不是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生产、安装或销售主体,拒绝承担责任,受害人无法举证证明,不仅给法院认定事故责任主体增加难度,也增加了受害人索赔维权的难度。

部分使用者从事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行业,使用中存在擅自改装、更换电池、老化使用、多次转卖等情形,在当事人无法充分证明车辆或电池存在质量缺陷、事故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根据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于2017年1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以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电动自行车质量缺陷火灾事故赔偿案件中,法院据此对相应的损失承担在原、被告之间划分,基于产品责任的特殊性,确定受害人承担责任比例为10%-30%不等。电动自行车质量缺陷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件中,综合受害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质量缺陷对事故发生影响程度大小等因素,多确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比例为10%-70%不等。

建议管理前置 提高充电技术标准

针对以上问题,法官建议,加强源头管理,禁止超速、超重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控制生产企业、销售渠道,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与销售市场的监管。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核实,使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领域更加规范化,把好源头关。

有关部门应该科学合理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对已投入使用的建筑、住宅小区,修建更多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对于新建建筑,鼓励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在楼宇内安装电动自行车禁入电梯管控AI智能系统。

生产销售商必须严把产品质量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在购买时应注意商品的生产厂家、日期、质量合格等标识,选择正规购买途径,防止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财产安全遭受损害,要注意保留购买凭证,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或司法途径维权。积极探索建立电动自行车强制保险制度,分散电动自行车事故赔偿风险,增强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力度。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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